高州检察院指控猪肉老板!他竟收购病死猪出售,被重罚六千多万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3/16 13:14:10 关注:486 评论: 我要投稿
|
|
又到了每年3月15日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多年来,我们看到过各色触目惊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从昔日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到近些年的僵尸肉、镉大米,还有外卖商家频发的卫生不合格问题,各种危害人体健康的商品让我们提心吊胆、防不胜防……行政执法机关针对上述问题已经多次开展过专项整治活动,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此商品被查,彼商品登场。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每天都会被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担心、对环境污染的忧虑、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愤恨等等所困扰。
不要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致力为消费者筑起一道权益保护防线,在维权路上与您同行!
茂名市检察机关以“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为主题,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办理了一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
低价收购病死猪加工出售
被重罚六千多万元
自2017年4月起一年多时间内,以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从他人手中低价收购病死猪,并对病死猪进行私宰分割和精细加工,然后凭借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猪肉制品储存到冷库。何某等人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方式寻找到买家后,通过货运物流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制品运往外地销售,非法获利六百多万元。至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其私设的屠宰场查获病死猪肉约4.6吨,在冷库查获病死猪肉制品约68吨,扣押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6张。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该案犯罪嫌疑人何某等人刑事犯罪,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何某等人履行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承担不合格猪肉制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非法销售假药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是一起关于非法销售假药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017年7月以来近一年时间里,何某红在经营保健用品店期间,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购了十多批不明厂商生产且没有正规标识的所谓“药品”进行销售。公安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检查时,从何某红的店铺中查获并扣押了上述“药品”。经有关部门鉴定,被扣押的“药品”为假药。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情况,立即立案审查并进行调查核实,随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何某红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向社会发布药品风险警示公告,召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消除危险;承担违法销售假药所得最低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等。
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当庭认罚服判。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等途径来解决,但消费者很难和有着巨大资金支持的卖方相抗衡,因而在传统诉讼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其权益保护很难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重点关注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对于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积极推动解决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贩假屡禁不止的社会难题。
所以,当您发现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存在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可以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向检察院举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官会根据职能权限,前往实地调查取证,通过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尽全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值此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
小编温馨提醒:
如有公益诉讼相关线索,
请及时拨打举报热线:
12309
来源:茂名检察
|
|
文章来源:茂名检察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