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现代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产经·企业中国畜牧 → 文章内容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 赣州一商贩被罚10万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4/15 12:55:30 关注:383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4日,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于都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谢某经营的猪肉店进行检查,发现有5.54千克猪肉未经检验检疫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于市监(食)强制〔2020〕0204-1号)依法对谢某销售涉嫌未经检验检疫的5.54千克猪肉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0年2月4日上午林某称其自家买了一头猪剩余5.54千克叫谢某帮忙卖掉,全部卖完之后再以48元/千克的价格结账。经于都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认该猪肉未经检验检疫。林某及谢某也承认这些猪肉未经检验检疫,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经验合格证》,属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该猪肉货值金额265.92元。
  【调查与处理】
  2020年3月6日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谢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谢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5.54千克猪肉;
  2、处1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谢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谢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凤凰网江西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河南省洛阳市:3月第3周猪肉价格环比上涨2024/3/29 7:53:19
山东滨州:猪肉价格小幅上涨,鸡蛋价格稳定2024/3/29 7:52:43
上周重庆猪肉价格上涨 短期内或延续上行趋势2024/3/28 19:23:32
3月28日猪肉概念上涨0.04%2024/3/28 15:50:38
2024年3月28日全国猪肉参考价格2024/3/28 9:46:44
天津市:3月第三周猪肉价格持续震荡2024/3/28 7:52:51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