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十九万元,并责令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公告召回已销售有毒食品,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璧山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经营鸭子屠宰场,从事宰杀、加工、销售白条水鸭业务,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为节约成本,在明知脂松香(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原料作为脱毛剂使用的情况下,仍购买脂松香为宰杀后的鸭子脱毛,并将用脂松香脱毛加工后的鲜鸭销售到璧山辖区农贸市场或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2019年7月23日、7月24日,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屠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工人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的脂松香对宰杀后的鸭子进行脱毛,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未使用完的脂松香和已利用该制品进行脱毛处理后的鸭子进行扣押、封存并抽样送检。
经检测,被告人所使用的脂松香以及脱毛加工后的鸭子均检测出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璧山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意见结论为:工业松香中的松香酸成分对人体有害,人食用了含松香酸成分的鸭子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加工白条水鸭过程中,明知脂松香(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原料作为脱毛剂使用的情况下,仍使用脂松香为宰杀后的鸭子脱毛,并将制作的有毒、有害白条鸭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十九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陈某某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其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媒体上赔礼道歉,注明使用脂松香脱毛加工的鲜鸭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公告召回已销售的用脂松香脱毛加工后的鲜鸭,以消除危害;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80.64万元。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甚至有毒有害的食品,会损害公共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要守住“安全红线”,依法依规合法经营,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向百姓餐桌。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依法严厉打击,切实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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