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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肉汤里放罂粟壳,常熟法院首起食药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8/12 15:08:17 关注:608 评论: 我要投稿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该案两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含有罂粟壳成分的羊肉、羊汤,被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宗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7月8日至26日期间,代某、郭某夫妻在常熟共同经营一家羊肉馆,代某主要负责煮汤切肉,郭某负责下面、舀汤、收钱。为了提味、防腐,两人在制作羊肉、羊汤的过程中掺入罂粟,将含有罂粟成分的羊肉、羊汤销售给客人食用,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0000元。
  经检验,送检样品中检出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罂粟碱成分。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郭某共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均系主犯,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代某、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履行公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两名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常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代某、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和1万元,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记者了解到,该赔偿金将依法纳入公益基金管理,法院的判决还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责令被告人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本案中,代某和郭某生产、销售含有罂粟壳成分食品的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法院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也为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通讯员 谭逸馨 唐慕君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文章作者:谭逸馨 唐慕君 扬子晚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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