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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病死猪肉牟利 “黑心”商贩获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8/30 20:33:56 关注:488 评论: 我要投稿

  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仍进行收购,将死猪进行屠宰加工后出售。昨天上午(8月28号),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潘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潘某某长期从事宰杀生猪和贩卖猪肉生意,并雇佣从事贩卖生猪的被告人曹某某、金某某帮忙宰杀生猪,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汪某某发现其养殖的四头生猪生病,在无动物检疫手续且在明知被告人曹某某系猪贩子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四头病猪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随后,被告人曹某某将四头病猪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潘某某用于宰杀销售,被告人潘某某在没有动物检疫证明等情况下,安排被告人曹某某、金某某将四头病猪连同另外一头生猪一同宰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某、曹某某系主犯;其余三名被告人系从犯。五名被告人均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当庭进行了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千元元与原判决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二十三天,并处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韩瑜)
文章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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