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现代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产经·企业中国畜牧 → 文章内容

云南省出台《通知》:生猪养殖用地最高不得超过25亩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9/25 13:03:33 关注:376 评论: 我要投稿

双汇—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
  为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15亩
  为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的用地需求,《通知》明确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均可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难以避让的情况下,种植设施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对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按要求对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划。
  此外,为助推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管理。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最高不得超过25亩。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严禁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
  《通知》简化了用地取得方式,将设施农业用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调整为乡(镇)政府备案制。设施农业用地在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协议后即可使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协议签订前应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同时,《通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完成备案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全县新增的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实现设施农业用地的上图入库。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及时掌握动态趋势,适时开展实地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禁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严防农地“非农化”、粮地“非粮化”。
文章作者:邓尹婷 文章来源: 云南信息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生猪期货盘中下跌1.42%,报15230元2024/3/28 21:43:10
2024年3月28日生猪期货主力合约2405走势情况2024/3/28 18:46:41
山东广饶县近期生猪产品价格上涨浅析2024/3/28 18:43:07
2024年3月28日生猪期货主力合约2405走势情况2024/3/28 16:46:41
2024年3月28日部分省份生猪屠宰厂收购价涨跌幅(元/kg)情况2024/3/28 16:10:36
一致性预期指引下半年生猪价格偏强运行2024/3/28 15:42:26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