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27万并公开道歉!聊城首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10/10 10:24:32 关注:229 评论: 我要投稿
|
|
9月30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某、齐某某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71590元,并在聊城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刘某某多次从养殖户、集市等处收购病死猪,后以每斤2.5元到3元的价格将病死猪肉转卖给做熟食加工的齐某某。被告齐某某在明知是病死猪肉的情况下,将刘某某提供的病死猪肉加工成包肉、灌肠等熟食,并销售给食品配送者和农村小超市、代销点及集市小贩供人食用,销售金额共计27159元。被告刘某某、齐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在无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病死猪肉,且将病死猪肉卖给加工熟食的被告齐某某;被告齐某某在明知是病死猪肉的情况下,仍然将病死猪肉加工成熟食销售给食品配送者和农村小超市、代销点及集市小贩供人食用。二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危及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某、齐某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
文章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作者: 陈闪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