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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现状调查及检疫监管思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10/24 6:56:57 关注:388 评论: 我要投稿

  摘要:为了解我国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现状,分析了当前野生动物养殖的种类、规模、分布以及关注热点,探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范围,产地检疫过程中判断可开展检疫的野生动物品种、调查野生动物的来源、实施详细具体检疫的步骤,养殖、运输、流通环节的监管等问题,提出了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加大野生动物疫病的研究与监测力度,加强部门监管与协作的对策,为完善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和检疫监管提供参考。
  野生动物,泛指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野生动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泛指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以及软体动物和昆虫类。狭义指除了鱼类和无脊椎动物以外的上述各类动物,即包括兽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本文所阐述的是广义的野生动物。法律中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检疫的范围是不同的,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野生动物养殖业蓬勃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有50多种野生动物可规模化推广养殖。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滥食、滥杀等问题成为社会焦点。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称《决定》)。随着立法和执法工作的推进,人工饲养野生动物进一步正规化、产业化、经济化。笔者结合河北省野生动物人工饲养状况,探讨农业农村部门对野生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重点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供参考。
  01
  野生动物养殖业现状调查
  野生动物养殖现状
  2017年中国工程院发布的《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野生动物养殖业产值已超5206亿元,其中药用、食用动物产业创造产值约1250亿元,毛皮产业产值估算3894.83亿元,药用动物产业产值50.27亿元,食用动物产业产值1250.54亿元,观赏、宠物类产业产值6.52亿元,实验灵长类动物产业产值4亿元。
  浙江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2017年统计资料显示,浙江省涉及野生动物的企业约1500家,分布在11个市89个县(市、区),年产值约50亿元。繁殖利用产业类型按物种分为8类,包括鹿类、鳄鱼类、鸟类(非雁鸭类)、雁鸭类、蛙类、兽类(非鹿类和鳄鱼类)、蛇类、龟类等。
  涂文姬等对云南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类型调查结果显示,2017年,云南省共有野生动物繁育单位1969家,总投资约28亿元,生产经营的野生动物种类包括果子狸、狐、野猪、梅花鹿、竹鼠、斑鸠、驼鸟、灰雁等35个人工繁育产业类型。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河北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1.2万余户(家),分布在160个县(市、区),繁育物种490余种(类)存栏量750多万只(头、条)。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主要有鹌鹑、貉、狐狸、貂、蛇类、山鸡、鹦鹉、大雁、鸵鸟、文鸟、孔雀、梅花鹿等。
  野生动物养殖业的特点
  分布特点。野生动物养殖分布呈区域性集中的特点。一是野生动物繁育对自然环境依赖性较强,对气候和温度要求较高。很多野生动物只能在特定的地区养殖,如梅花鹿养殖适应低温环境,大部分梅花鹿人工繁育企业都在黄河以北。二是与某些地区的野生动物产业有关。如河北安国是自古以来有名的“药都”,周边分布着很多养殖蝎、蜈蚣等爬行动物的养殖户。
  产业特点。经历多年发展,形成了养殖方法各异、养殖品种多样、养殖规模不一的产业特点。一是大部分野生动物的养殖技术仍处于初级阶段,没有科学、规范、统一的养殖指导技术。二是养殖野生动物的品种较为多样。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规模养殖野生动物的品种已达上千种,经济动物养殖品种也已达上百种。三是养殖规模没有统一标准、大小不一。目前,野生动物的养殖规模与市场供求关系密切相关,养殖规模受市场、环境、气候以及养殖水平等多因素影响。
  养殖规模。目前我国野生动物养殖数量多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按养殖用途分类,养殖数量较多的依次是皮毛动物、药用动物、观赏动物,养殖品种以哺乳动物中的犬科、反刍动物、禽类、啮齿类以及爬行动物为主。
  具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养殖现状调查
  2003年8月13日,国家林业局正式公布了梅花鹿等54种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名单(以下称“名单”)。笔者通过走访河北省内野生动物养殖场所以及查阅全国各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相关资料对名单中的野生动物养殖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名单中按用途分类包括:皮毛动物、食用(目前已禁止)药用动物、宠物、观赏动物,动物种类包括哺乳动物、禽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所属科目有犬科、鼬科、灵猫科、猪科、鹿科、鳄龟科、蚁科、梅花雀科等31个。其中,养殖量较大的是皮毛动物中的貉、银狐、水貂、海狸鼠,药用动物中的野猪、梅花鹿、马鹿、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珠鸡、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蜈蚣。宠物和观赏动物养殖数量呈增长态势,但不具备规模养殖的条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养殖与监管问题成为了关注热点。据目前公开的科研成果推断,病毒最初极有可能由“动物—动物—人”的路径传播,而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与人类高频、高危的接触,为病毒实现跨物种传播提供了可能。对此,《决定》使已经举步维艰的野生动物养殖业雪上加霜,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相关问题引发各界激烈探讨。一是野生动物养殖业的出路、野生动物的禁养、禁食、禁捕范围以及现存野生动物相关产业的退出机制等问题。二是野生动物养殖产业链的监管与规范问题。三是完善野生动物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监测、监管机构体系等问题。笔者认为,一是野生动物养殖业是个快速发展且具有前景的产业,是产业扶贫的重要项目,产值已高达千亿元,不宜对野生动物采取“一刀切”式禁养、禁捕等措施。二是应制定具体的野生动物检疫、监管、监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人工饲养野生动物产业链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野生动物监管、监测机构体系,强化对野生动物的管理与监测。
  02
  野生动物的检疫与监管
  野生动物的检疫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这里的其他动物包含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对于野生动物的检疫范围,笔者认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实施监管,对其中具备(或可参照)检疫规程的野生动物实施检疫。《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应附有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范围与《动物防疫法》中规定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范围不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而应该是“相交”关系(图1),并且《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比《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范围大,如在我国境内查获的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该野生动物属于“三有动物”)在运输的过程中,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但其不属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应附有检疫证明动物。
  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检疫
  根据调查结果,目前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中养殖数量多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所以应把首要任务放在对这些野生动物的检疫与监管工作上。对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应当实施检疫的野生动物,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过程中应注意3点。
  确定野生动物能否被实施产地检疫。明确该动物的种类,分清其种属,掌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分别管理的野生动物类别,查阅是否有可参照的产地检疫规程。根据笔者调查,54种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名单中的水貂、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蝎子、蜈蚣、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蹦蚁尚未出台能够参照的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其中的海狸鼠、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属于啮齿类动物。农业农村部虽然出台了兔的产地检疫规程,但根据规定不能够参照实施产地检疫,其他动物均可参照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检疫规程、禽产地检疫规程等实施检疫。
  查证验物,调查来源。即货主获取野生动物的来源是否合法,对于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应当具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野生动物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对于合法捕获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取得“特许捕猎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取得“狩猎证”,必要时还应向林草部门证实。检疫时,还要查验有关记录,如养殖档案、免疫记录,尤其是要查看强制免疫和用药情况,必要时应开展进一步调查,如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疾病防控和养殖用途开展调查询问,对于皮毛动物应仔细了解激素使用情况,药用动物要详细了解饲料投入、药物防治、休药期等情况。
  严格开展检疫。一是实施严格、细致的检疫步骤,检查标准不局限于临床检查健康,可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如体温测量、抽血化验、鼻拭子、咽拭子采样化验,对于野生动物的特有疾病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二是详细了解货主的基本情况和野生动物的相关情况,掌握其运输野生动物的目的,选择的运输路线等,因野生动物携带多种病原,检疫时还应做好防疫和消毒措施。特别要做好自身防护并提醒货主也采取防护措施,如佩戴口罩、眼罩、帽子、手套等,风险高时应穿戴防护服。三是对疑似患有疫病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应采取实验室检测,切不可采取“劝返”等措施,对检测出疫病的要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对发现的未知疾病或病原应及时上报。
  人工饲养人野生动物的监管
  养殖环节。对于允许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应当对养殖场的防疫条件开展审查和风险评估,对审查合格的,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于合法捕获后进行人工饲养的,应在查验相关证件完备后,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养殖的相关手续。日常还应对养殖场疫病风险等级不定期开展评估,实施动态监管,督促其建立详细的养殖档案,可参照同种属动物实行强制动物免疫,引进先进的饲养技术科学喂养。
  运输环节。官方兽医应当对《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实施监管,无论该野生动物是否有可参照的检疫规程。对附有检疫证明的,应查证验物,观察临床健康状态,做好消毒;对因没有可参照检疫规程而未附检疫证明的,应掌握运输路线、目的、货主信息等,做好登记,严格消毒;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并实施补检或无害化处理。
  市场流通环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重点。市场流通环节的野生动物,在确定其来源合法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监管,目前主要以观赏动物为主。流通环节野生动物产品的监管范围是个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目前流通数量较多的是药用动物产品和皮毛动物产品,哪些属于未经加工的动物产品应通过鉴定,进一步明确。
  03
  有关思考
  我国的野生动物养殖业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但就野生动物养殖现状看,仍存在诸多问题。《决定》的颁布已经对野生动物养殖业造成影响,亟待出台更完善的政策、法规制度规范野生动物的相关行业行为及监管措施。
  推动完善法律法规
  尽快修订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畜牧法》中家畜家禽名录以及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名单等。从检疫监管看,目前关于野生动物的检疫规定和制度仍较少,如缺乏部分种类野生动物的检疫规程,缺乏药用动物和皮毛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规程以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检疫规程。另外,《动物防疫法》规定应当实施检疫监管的野生动物范围需进一步明确。当务之急是对名单中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完善。
  加大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研究与监测力度
  一是我国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相对薄弱。近年来,由野生动物携带病原传播给人类造成的重大疫情越来越多,从鼠疫、狂犬病、霍乱到艾滋病、埃博拉以及可能性极高的新冠肺炎,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研究势在必行,对野生动物病原的研究是防控人兽共患病的关键环节,建议成立野生动物疫病研究机构,并建立人医与兽医定期交流与沟通机制,防控野生动物疫病向人类传播。二是由野生动物向家畜家禽传播疫病的过程比较复杂,许多未知病原是由野生动物传播到家畜家禽后经过反复携带、变异再传播给人类。因此,野生动物与家畜家禽的疫病监测应协调统一,建议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包括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疫病监测。另外,根据野生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疫苗研究工作已刻不容缓。
  划清职责边界,加强监管与协作
  一是划清职责边界,目前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仍存在空白点,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的监管范围应覆盖所有野生动物,以及本文提到的药用野生动物产品中的加工和未经加工动物产品的种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管的野生动物产品范围需明确。二是加强监管与协作,林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协作机制,实施无缝监管。如林草部门查获的非法捕获并需要救助的野生动物,可协商农业农村部门让其在运输过程中出具检疫证明。
文章作者:郧祺 等 中国动物检疫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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