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频道
产经·企业  曝 光 台  本网动态  现代畜牧舆情  
当前位置:首页曝 光 台畜产曝光台 → 文章内容

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获利1200多万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1/16 23:56:50 关注:257 评论: 我要投稿

  导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高锦娜)与人合作私自开设生猪屠宰场,屠宰生猪及出售猪肉,非法经营数额多达1200多万元。近日,由集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等8人非法经营案已开庭审理。
  自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漳州市某村庄一铁皮房内私设生猪屠宰场,雇佣7名工人协助生猪屠宰工作,为猪贩提供“服务”:从他处购进生猪,将屠宰后的猪肉销售给猪肉商贩;为猪肉商贩运来的生猪提供屠宰服务。商贩们从被告人王某处屠宰、购买的猪肉,销售至漳州、厦门等地。
  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冲击了该私设屠宰点,在现场查扣了猪肉4000多斤、活猪11头,并向商贩追缴屠宰场流出已宰(售)猪肉9000多斤。
  经审查,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猪肉销售及屠宰加工,共获利12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认为,被雇佣的7名工人,协助从事具体的生猪屠宰作业等工作,互相配合,对场所经营共同促进,系辅助和帮助的作用,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等8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销售的猪肉均未经过定点屠宰场所、均无经过合法检疫检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本案存在涉案商贩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私宰猪肉情况,集美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通报函。集美区检察院表示,该院将坚决严厉打击任何影响食品安全的犯罪,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长期监督。
  据悉,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海峡导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如何更好地把握猪周期节奏?2024/4/16 20:06:09
2024年3月生猪销售跟踪:供应边际拐点已至,静待累库压力释放2024/4/16 19:58:37
国家统计局:生猪等部分农产品价格到了调整拐点2024/4/16 19:56:32
邮储银行陇南市分行:助力生猪养殖 托起农户“致富梦”2024/4/16 19:56:05
让猪在此惬意生活!荔波开启智慧养猪新模式2024/4/16 19:53:15
猪周期的春天来了吗?2024/4/16 19:52:31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