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启动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1/19 10:18:51 关注:272 评论: 我要投稿
|
|
腊月爱吃肉,来年不发愁。
春节临近,在温州人的餐桌上家禽是每家每户常见的食材,鸡鸭鹅做成的美味菜肴可不少,姜母鸭、咸水鸭、烧鹅、白斩鸡……在传统普遍观念里不少人还有“活禽现杀”消费情怀,认为现场宰杀的食材才更加新鲜,现场宰杀不等于品质新鲜,在人口密集区域宰杀家禽,除了脏乱差,还存在一些疾病传播的风险。
吃得安全很重要!
为了让大家放心吃肉,1月18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市场流通领域家禽“杀白上市”专项执法行动,强化监管,有效防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食品安全。
去年12月30日,温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决定组织开展主城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家禽“杀白上市”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主城区活禽经营和屠宰行为,防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活鸡“退”变成白鸡,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此次专项行动就是配合家禽“杀白上市”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开展的。
早在2014年温州市政府出台了《温州主城区活禽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在主城区实行活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制度,关闭了瓯海区南白象金川活禽交易市场。温州菜篮子集团投资3000万元,建设了机械化家禽屠宰场——温州鸿成禽业有限公司,公司坐落于鹿城区藤桥镇上戍乡外垟村,占地面积8763平方米,建有鸡、鸭(鹅)屠宰生产线两条,年综合屠宰能力约1000万羽,能够满足温州市主城区鲜活禽类产品的需求。
此次家禽“杀白上市”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重点要落实省外调运调入前备案、报验及落地报告制度,对省内跨县(市、区)调入的饲养用活禽,督促落实调入报告制度;要落实家禽定点(集中)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屠宰净膛、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要求,要落实市场开办方和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家禽生产、加工、销售、使用者严格执行禽类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严惩快处无证标或不符合“一证两标”的杀白禽产品上市交易行为;要加强主城区活禽交易流动摊点(摊贩)管控,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临时疏导点及重要路段周边等区域活禽非法销售、宰杀行为的执法管控力度,坚决取缔流动性活禽摊点;主城区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到“浙食链”应用应上尽上、“溯源码”应赋尽赋,将杀白禽产品全面纳入“浙食链”追溯管理。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将依托数字化改革,进一步推进禽产品溯源管理。2022年2月底前打通屠宰场、农批农贸、配送企业、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重要节点,实现全面应用“浙食链”无纸化查验、记录、保存杀白禽检验检疫和交易信息,停止使用各类纸质追溯凭证、分销证明,有关检疫检验信息通过“浙食链”生成的“食安码”向消费者展示。对未按照规定将杀白禽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录入“浙食链”的经营者予以查处。另外,要落实农贸市场主办方的管理责任和入场销售者、商超超市、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食品加工企业等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使用“浙食链”系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销售、宰杀活禽,不采购“一证两标”不全或未开膛的杀白禽产品。依法查处经营、采购、加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无检疫标志、来源不明的杀白禽等违法行为。
今天的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共检查农贸市场17家49个经营户,发现涉嫌经营无“一证两标”的家禽经营户19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19家,并将继续开展立案调查;查扣鸡鸭等产品299只,共计约500公斤。
此次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将持续到今年3月中旬。
消费提醒
广大市民应改变传统习惯,倡导科学健康消费,自觉购买带有“一证两标”的禽类产品,同时还要用科学、健康的方法来处理禽类产品,确保吃得放心。禽类食物应彻底煮熟,不生吃或半熟的禽类及其制品;特别是煎鸡蛋一定要煎透,避免蛋黄不熟;加工、保存时注意生熟分开;接触禽类或其产品后应立即洗手。
|
|
文章来源:温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