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3户猪肉经营户销售未经检疫猪肉被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7/22 16:03:54 关注:413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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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3月,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大山镇农贸市场部分猪肉经营户存在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收到群众举报以后,该分局立即采取了突击检查,进入农贸市场要求该3户经营户出具相应的猪肉检疫合格证、肉制品合格证,该3户经营户均不能提供相应的检疫检验证明,于是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查,2022年3月3日,当事人胡某、何某分别从民主镇尖山村购进生猪,二人购进的生猪没有到定点屠宰场进行检验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随后,二人分别在自己家中自行将生猪宰杀后,把猪肉拉到盘州市大山镇农贸市场上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据二人供述,已分别销售了约190斤和110斤,销售收入分别为2280元和1200元。同时,当事人肖某也同样于当天购进了一头生猪,在自己家中屠宰后,拉到农贸市场上销售了约120斤,销售收入约为1000元。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胡某、何某曾因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被盘州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后,仍然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相关处罚条例和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胡某、何某处以十万元罚款。另外,鉴于当事人肖某是首犯,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和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减免行政处罚,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
法律链接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不得生产和销售,违者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当事人胡某、何某、肖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件警示
私自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胡某、何某、肖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五万到十万元的昂贵代价。他们之所以要这样的做,无非就是受利益驱使,想节约一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但一旦心怀侥幸违反法律规定,必将受到严惩,得不偿失。
盘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此告诫广大猪肉经营户:严格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否则将承担严重违法后果。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首先查验猪肉外观上的讫验章,不要贪图便宜买价格比较便宜的猪肉或者来源不明的猪肉产品,要查验猪肉经营户相关的票据。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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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视听凉都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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