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获刑!将标签换国产!违规存放进口冻品致疫情传播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9/30 7:40:06 关注:518 评论: 我要投稿
|
|
据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消息,2022年9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及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承租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及丰台区西南郊果品冷库的部分库房。
2021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先后自泰国等地进口冻带鱼存放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内。入库前杨某某未向冷库提交货物核酸检测、消毒证明等材料,也未对货物及库内货架进行消毒。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对货物产地进行核实,未查验核酸检测、消毒证明,且在日常消杀过程中未对库房内环境及货架进行消杀,未严格执行国产货物与进口货物分区存放的规定。
此后,杨某某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间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应当分区存放国产和进口货物,且西南郊果品冷库不允许存放进口冷链食品的情况下,仍指使薛某某等人将进口标签更换为购买的标有国产公司字样的冻带鱼标签,并将冻带鱼存放于西南郊果品冷库。
2022年1至2月,本市房山区、丰台区相继出现新冠病毒阳性病例,其中薛某某为首发病例。经检测,杨某某承租的两处库房内货物外包装及环境等多处点位显示新冠病毒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租用冷库违规存放进口冷链食品,不但未向冷库提交货物核酸检测、消毒证明,也未对货物及货架进行消毒,且将进口冷链货物与国产货物存放在同一冷库中并指使他人将进口标签更换为国产标签,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在客观上造成了新冠病毒的传播。
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未对入库的进口冷链食品产地等进行核对,未查验货物的核酸检测、消毒证明,未对库内环境及货架进行消杀,未严格执行进口货物分区存放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在客观上造成了新冠病毒的传播。
被告人杨某某及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作为副总经理,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
文章来源:京法网事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