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大成生化:
2010年3月9日美国上诉法院裁定,日本味之素公司生产赖氨酸专利并未受到竞争者大成集团的侵权,结束了近4年的诉讼,获得初裁、终裁、上诉全胜告终。
事件2——星湖科技:
2010年9月,国家商务部发布了2010 年第 56 号公告,对星湖科技公司提起的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
大成胜诉回顾:
2006年4月6日味之素提出诉讼:指控大成对美出口和销售的L-赖氨酸饲料级产品侵犯自己两项方法专利;
2006年5月美国委员会“337”调查: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款对大成调查。调查持续了近26个月;
2008年7月及9月美国委员会分别进行了初裁和终裁,结果都是大成胜诉,可以继续在美销售L赖氨酸;
2010年3月9日美国上诉法院终裁:由于味之素不服美国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再次上诉,结果仍旧维持原判,整个“337”调查告终,历时近4年。
评论:中国企业凭借自己的技术实力成功地捍卫了自己的利益和尊严。市场竞争激烈,我们有能力有实力保护自己正当利益,为自己赢得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