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瘦肉精喂猪 一女获刑7个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2/7/13 22:28:25 关注:325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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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作出判决 白沙黎族自治县的女养殖户孙×梅,为了增产创收,竟在猪饲料中加入从福建邮购来的“药品”(瘦肉精)。日前,白沙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孙×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8月,孙×梅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2年1月,白沙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孙×梅提起公诉。白沙县法院今年2月公开审理了本案。鉴于被告人孙×梅自愿认罪,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梅在白沙县龙江农场某队养猪。2011年初,孙×梅为了养猪增产创收,通过其胞兄孙某取得电话号码,并直接与机主联系购 买“药品”,随后汇款3000元到机主提供的户名“王××”的农业银行账户里。2011年3月8日,孙×梅收到从福建省福州市寄来的两罐“药品”,孙×梅按照机主在电话中交待的方法,每次用数克“药品”配500公斤的其它饲料喂养生猪,每天喂养两顿,连用十多天后,把所喂养的生猪卖掉。白沙县公安局立案前,孙×梅主动提供了余下的“药品”812克。经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检验,认定该药品的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一种)含量为77%。 白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梅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含有莱克多巴胺的药品掺入饲料中喂生猪,并将有毒猪肉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梅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梅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罪行,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日前,白沙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药品812克、斗车一辆、铁铲一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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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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