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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 公安厅 食药监管理局 联合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活动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9/30 13:59:47 关注:318 评论: 我要投稿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屠宰行业和肉品流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农业、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信息互通、案件查处通报、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和联席会议机制,全面加强对畜禽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大对非法屠宰、经营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对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二、规范流通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严格落实肉品查证验章,完善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和单位食堂等肉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肃查处经营私宰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扰乱合格肉品跨区域流通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打违法犯罪。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点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检查,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非法屠宰窝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及添加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通过多种形式,在定点屠宰企业、城市肉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乡镇政府驻地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等重点肉品消费场所广泛印发张贴省农业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见附件),多种形式公开曝光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五、完善举报制度。各地农业、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畜禽屠宰和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构建社会共治机制。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农业、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将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专项整治的情况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牲畜、牲畜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屠宰厂(场),从事牲畜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不得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依法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牲畜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牲畜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为屠宰违法行为提供场所。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牲畜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得添加使用违禁物质。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国家命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使用非定点屠宰的产品。从事牲畜产品销售、牲畜肉制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牲畜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牲畜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得经营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明知从事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不得制售病死等不合格禽畜。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得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各级公安机关对阻扰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九、鼓励举报违法犯罪行为。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涉畜禽养殖、屠宰和肉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投诉举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公告。
  福建省农业厅举报电话:12316 0591-87828327

    福建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591-87093291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31 0591-8629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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