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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设外地抽检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10/21 11:55:19 关注:208 评论: 我要投稿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截至11月15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市、区两级将创设食品安全总监、督察以及督导员,并首次提出对长期供应深圳市场的生产商开展外地抽检,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和未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将被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遇到4种法定情形需将食品自主下架或者召回。
  A  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或被吊销许可证
  为了突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监督的主体责任,《意见稿》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中,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集中用餐单位等,还应当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制度,评估和管理内部食品安全风险。
  《意见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未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未达到标准的,吊销其许可证。
  B 4种法定情形需将食品自主下架或召回
  《意见稿》明确了4种法定情形需将食品自主下架或召回: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者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此外,《意见稿》对市场开办者的监督职责也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市场开办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确定各自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同时,《意见稿》还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基础上确立了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规定了在消费者通过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或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或者已经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的。由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后,按照约定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偿。
  C  社区将设立食品安全督导员
  政府监督是食品安全监督的重点,《意见稿》提出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区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创设食品安全总监、督察以及督导员制度,重构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而为缓解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不足,《意见稿》规定区政府在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督导员。《意见稿》还赋予了食品安全督导员特殊职责,明确在一名及以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人员的现场带领下,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履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等职责。
  D 创设外地抽检制度把好“安全关”
  《意见稿》还提出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级别,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相应级别的公示牌。
  针对部分市人大代表反映的关于监督性抽检运用不足和结果不够公开透明等情况,《意见稿》提出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多、风险监测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等七种情形的食品实施监督性抽检,向社会公布结果。
  为把好“安全关”,《意见稿》还创设了外地抽检制度,提出了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到长期供应深圳市场的外地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开展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抽检。
文章来源:深圳晚报     文章作者:陈逸群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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