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庆琪金食品公司璧城屠宰厂生产的猪肉抑菌类兽药磺胺超标处置情况的公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12/26 7:53:44 关注:405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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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肉及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乳制品等3类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查,10月11日,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坪商都分公司抽样猪后腿瘦肉(抽检编号GC1500410046)检测出黄胺二甲嘧啶残留值为115μg/kg,超标15%。经查,该批猪肉是重庆琪金食品公司璧城屠宰厂收购、宰杀后上市。
二、核查情况
璧山区食安办、璧山区食药监局、璧山区农委通过网络舆情中了解到相关信息,立即进行了调查。据查,2015年10月11日重庆琪金食品公司璧城屠宰厂琪金公司上市682头生猪来源清楚,入场检疫检疫证明、标识等齐全,其中除28头是本市荣昌区收购外,其余654头分别来于湖北、四川、山东、江苏。磺胺二甲嘧啶具有广普抗菌性、抗菌性强,副作用小,按规定用于动物饲养环节的疾病预防和治疗中。按农业部278号公告,磺胺二甲嘧啶片剂停药期为15日,磺胺二甲嘧啶钠注射液停药期为28日。造成磺胺二甲嘧啶超标主要原因一是兽药磺胺二甲嘧啶用于动物饲养环节的疾病预防和治疗中剂量使用过大没有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二是没有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便出栏。
三、后续处置情况
(一)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区养殖中心立即印发规范经营、使用兽药、兽药休药期目录等宣传资料,发放到各规模养殖户手中,组织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自觉遵守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
(二)强化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养殖业技术服务中心和各畜牧兽医站对本辖区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面达到100%。对兽药、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要统一实行入市登记制度;对经营企业开展“三查”:查经营许可证,查购销台账,查兽药、饲料产品标签标识;同时,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质量抽检,协助市饲料兽药检测所作好抽检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作好日常监管检查记录。
(三)强化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为规范养殖环节中的用药安全,指导养殖户正确使用兽药及添加剂,杜绝假劣兽药流入畜禽养殖环节,区养殖技术服务中心在全区继续推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卡、三档、三书”管理模式。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建立《动物养殖档案》,加强养殖环节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科学安全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对用药、用料、休药期执行情况等开展经常性检查,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区动监所加强对全区屠宰企业的监管。一是监督屠宰企业搞好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自检等工作。二是统一制定屠宰企业管理十大制度,与屠宰企业签订《2015年度屠宰场食品安全责任书》、《2015年屠宰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责任书》、《2015年屠宰场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三是监督企业做好生猪入场、屠宰检验及产品流向、消毒、无害化处理、“瘦肉精”自检等记录记载,要求其实现可追溯管理。
(五)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兽药残留定性检测实验室,在宰前对生猪兽药残留进行初步检查,必要时送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
(六)严格落实食品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制度,购销肉及肉制品必须查验、收集或提供检疫检验票据,按规定建立购销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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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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