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养殖业年度关键词之“环保”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1/1 11:12:36 关注:1409 评论: 我要投稿
|
|
2017年对于养殖行业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如果说用几个词来总结这不平凡的一年,那么“环保”就是这些词之一,2017的养殖业人心惶惶,养殖强拆、禁养限养、抽蛋毁苗,仿佛发生在昨天。
01 各地区纷纷交出畜禽禁养成绩单
1,江西省南昌市禁养区4205家养殖场已全部关停2017年江西省南昌市通过规划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引导禁养区内养殖大户关闭养殖场或退出禁养区。目前,南昌全市禁养区内纳入整治范围的4205家养殖场已全部关停。
在非禁养区,南昌市指导督促养殖场进行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目前,南昌全市尚在养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配套率已达81.6%。
2,江苏省扬州禁养区843家关停搬迁
今年江苏省市“263”专项行动以来,针对畜禽污染专项治理任务艰巨特点,扬州市多策并举、综合施策、分类指导,建设并投入运行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点33个,建设粪污处理综合工程15项,出台并组织实施畜牧业结构优化布局,让畜禽污染治理从治标走向治本。
3,河南郑州市禁养区规模场全部关停
截至目前,全市禁养区内的212个规模畜禽养殖场,已全部完成关停清养工作;295个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214个完善建立了粪污处理配套设施,设施配套合格率达到72.5%,超额完成了省定目标工作任务。
4,安徽省黄山市投5101万,完成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搬迁年度任务截至目前,全市共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173个,处置畜禽养殖5.0646万猪当量,累计投入资金5101万元,全面完成2017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目标任务。
5,湖北禁养区内4764个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完成湖北省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数为4764,并于12月11日至12月17日完成公示。其中,武汉市687、黄石市238、十堰市134、荆州市189、宜昌市123、襄阳市218、荆门市404、黄冈市502、孝感市483、咸宁市72、随州市28、恩施州39、鄂州市90、潜江市903、仙桃市386、天门市268、神农架林区0。
02 搬迁补偿不到位
部分地区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搬迁补偿不到位等情况2017年以来,禁养区的划定成为畜牧行业热议的话题,其重要一个原因是政策落地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农业部在通知中明确指出了三个:
一是,超范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有的地方禁养区划定范围过大,将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规划区、公路两侧等划入禁养区。
二是,超范围关闭或搬迁养殖场户。部分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二级、三级保护区的规模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搬迁。
三是,关闭或搬迁补偿不到位。部分地方没有对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进行依法补偿,存在着补偿标准低或不予补偿的现象。
03 被动去产能 行业重组加剧
据了解,山东等重点养殖区域受环保风暴影响,部分地区关停或者整改比例高达80%,虽然被中央紧急叫停,但环保门槛的提高,客观上提高了养殖业的门槛,实现了行业的被动式去产能,而如华英集团、新希望六和等集团化企业表示企业在环境污染防治、无害化处理方面设施规范,管理到位,“环保风暴”对企业影响有限。
龙头企业也不失时机,在行业里进行兼并重组,如2017年12月12日,华英收购乐港;2017年12月21日,新希望集团联合亚太投资财团联合收购澳大利亚真诚爱宠:2017年9月11日, 首农股份与中信农业,收购英国樱桃谷农场有限公司。2017年3月,有消息称,正大集团旗下一附属公司完成对中粮旗下的中粮肉食(宿迁)有限公司的收购。这意味着,未来行业将加剧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这是一个必然的、不可逆的过程。
04 无害化处理提上地方政府日程
在环保重拳之下,地方政府对于养殖引发的污染和病死禽畜的处理开始采取积极措施。
2017年03月16日,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打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8月8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山东省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17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
等等,基本上所有的养殖大省都将无害化处理提上地方政府日程。
05肉鸭笼养技术自北向南推广
如今,北方地区的肉鸭笼养应用已经非常普遍。然而,南方地区普遍还是对水禽采用平养方式,随着环保力度的加大,肉鸭笼养技术的优势逐渐凸显出来,由北向南推广成为新的推广趋势。2017年第二届中国白羽肉鸭产业技术进步高峰论坛,肉鸭笼养技术受到了养殖场主们的普遍关注。华禽菌在2017年12月28日走访了位于山东省泰安市的一家规模化肉鸭养殖合作社,采用了三层笼养技术,料肉比可以达到1.8~1.9,每平方饲养密度16只左右,在节约经营用地、生产成本降低、保暖通风方面确实优势显著。
然而,肉鸭笼养也面临着推广中的现实问题。
问题一:投资大,3w/栋的鸭舍基建和笼具投资超过120w,单只鸭投资费用40元益客集团养殖公司总经理王兆山给予了解决对策:建筑、环控、畜牧兽医专家联合攻关,合理降低单只鸭费用。
问题二:污粪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难度大,鸭粪污量大、难分离、无成熟解决方案益客集团养殖公司总经理王兆山给予了解决对策:前端减,过程控,后端用。
问题三:潜在养殖风险大,上下游疾病防控和养殖管理技术部配套,潜在养殖风险大益客集团养殖公司总经理王兆山给予了解决对策:养殖量提升3w/栋,倒逼打通上下游,通盘考虑种鸭和商品鸭的生物安全防控。
问题四:养殖技术及管理人才少,既懂机械化、又懂规模化养殖的复合型人才少益客集团养殖公司总经理王兆山给予了解决对策:不拘一格大浪淘沙培养复合型的厂长人才。
问题五:盈利模仍未解决,高投资、高风险,少人才的情况下,生产力得以提升,那生产关系如何配套?
益客集团养殖公司总经理王兆山给予了解决对策:公司+基地+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
未来,为了环保达标,肉鸭投资技术和资金门槛必然大幅提高,这就需要产业链上的各方发挥优势,公司发挥资金和技术优势建立现代化养殖基地,农户入股、购买等形式参与,发挥他们主观的劳动积极性,以基地管理优势,转换理念成为服务型团队与农户共同打造高端放心的食材。
06环保税来了,补贴还会远吗?
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为纳税人)不需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可免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5.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12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环境保护税为地方收入。
通知指出,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现行的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此前指出,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拟将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
个人认为对污染防治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首先国家表态不入国库,环保税让养殖企业感受到国家的环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再一次绷紧了加大减排投入这根弦。一方面,养殖企业将继续加大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和环保技术改造力度;另一方面,环保税的相关优惠、减免规定对养殖企业来说也是巨大的吸引。同时也希望国家在征收税费的同时,对更新排污设备和积极参与研发和应用污染物排放净化的新技术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希望不截流,不挪用,真正专款专用 。其次,企业为了少交税肯定会治理,只是希望管理部门要一碗水端平。
|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