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11/14 19:04:49 关注:328 评论: 我要投稿
|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要求,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严管严控生猪运输车辆,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调运环节监管。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疫情在17个省份发生,已传入我国南方腹地生猪养殖大省。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清洗、消毒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疫情传播风险。同时,有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从高风险省份违法违规调出生猪,部分地区因此引发非洲猪瘟疫情。各地畜牧兽医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联合监管工作合力,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防范疫情通过生猪调运跨区域传播。
二、明确职责任务,抓好管控措施落实。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对生猪运输车辆采取备案等管理措施,组织做好车辆备案工作。要严格查验生猪运输环节中的动物检疫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生猪临床健康、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核对生猪启运地、目的地及运输路线,发现违法违规运输生猪等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调整“绿色通道”管控措施,运输生猪等所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要在收费站设立警告提示标志,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实施严格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调运情况应及时通知畜牧兽医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畜牧兽医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阻碍检查、暴力抗法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地畜牧兽医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强化协作配合,切实将生猪运输车辆纳入有效监管。要建立联查联动工作机制,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公路收费站和超限检测站等依法设立的各类检查站实施检查,畜牧兽医部门应明确运输环节生猪及车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要建立信息通报和部门会商机制,及时通报疫情信息,认真研判、推动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指定检疫通道、增设临时检查站点的建议。
四、强化工作合力,严打违法调运行为。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规定,疫区所在省(区、市)及其相邻省(区、市)的生猪一律不得调出本省(区、市)。要组织力量加强生猪调运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对生猪运输车辆开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劝返,按规定处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调运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坚决阻断违法贩运链条。畜牧兽医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猪运输车辆逃避检查、冲关逃逸、阻碍处置或者暴力抗法等情况的,要立即通报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要加大对涉及多个省份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有关地区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跨区域违法违规调运行为。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