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频道
热点专题  企业黄页  行业排序  行业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热点专题畜禽疫病专题非洲猪瘟应对措施 → 文章内容

非洲猪瘟防控哪些情况会被问责?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1/21 12:09:20 关注:458 评论: 我要投稿

 问:对于养殖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来说,哪些情形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于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疫病监测、研究、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藏销毁调查证据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八是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九是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上述情形,主要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养殖户应当依法报告动物疫情,对此,国家有什么措施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疫情?
  答:及时主动报告疫情对于疫情的有效处置和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非洲猪瘟已经纳入我国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对此次强制扑杀的生猪平均给予1200元/头的补助。所以,养殖场户不必有太多顾虑,应及时主动报告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问: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讲,哪些情形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未依法履行的,要追究责任。在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特别应对以下情形严肃追责:发现疫情后不及时报告的;虽然报告但后续防控措施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依法履行动物防疫职责,严格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工作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疫情的,不应追责。各地务必要坚持正确导向,避免追责扩大化、极端化。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近期,农业农村部正在征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先进事例,对于遴选出的先进事例,将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和表扬,更好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各地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将非洲猪瘟防控政策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控知识,及时告知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相关管理相对人,做到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以提高广大养殖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要将典型违法案例、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和应急处置措施,传达到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执法人员,以切实提升防控能力和防控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17)2024/4/18 18:33:29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17)2024/4/18 16:33:29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17)2024/4/18 14:33:29
2024年第12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2024/4/12 11:33:11
2024年第12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2024/4/12 9:33:11
意大利通报皮埃蒙特大区等5地发生37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2024/4/11 19:18:59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