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非洲猪瘟对南宁影响如何?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2/20 14:04:49 关注:567 评论: 我要投稿
|
|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2月18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月18日,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北海市银海区两个养殖小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截至目前,上述两个养殖小区共存栏生猪23555头,发病1629头,死亡924头。
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立即派出督导组赴当地。当地已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处置措施,对全部病死和扑杀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禁止所有生猪及其产品调出封锁区,禁止生猪运入封锁区。目前,上述措施均已落实。
防控措施
层层落实做好防控工作
南宁市是生猪养殖大市,生猪饲养量居广西第二,猪肉是南宁市肉品消费的主要品种,目前,南宁市在防控方面都做了什么工作?
19日下午,记者从全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南宁市分会场了解到,自去年8月份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防控决策部署,确保了南宁市至今没有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截止到2月18日,全国共发生疫情数106起,发生疫情省份26个,还有6个省份7起疫情尚未解封。2月18日,广西首例非洲猪瘟在北海市发生,北海市距离南宁较近,交通便捷,过往车辆较多,输入性疫病病毒的风险很高。
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南宁市各县(区)开发区将再次深入开展排查,要排查到村屯和每户农户。食药、工商、农业、商务、公安等部门,要持续加强对冻肉冻库、冷冻猪肉食品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抽样检测,有效清除隐患。
餐厨剩余物是非洲猪瘟病毒的传播、扩散、感染的主要载体。前段时间,各县(区)开发区集中清退处理了一批使用餐厨垃圾(泔水)喂养的生猪养殖场,各县区将继续加大力度,全面杜绝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要求,市重防指挥部要及时采购储备充足的消毒药品、采样工具、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需要,及时采购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各地要及时修订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置方案,做好应急演练工作,确保一旦发现疫情能果断进行处置。
生猪生产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增收,下一步,南宁市各县(区)开发区要认真抓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和支农惠农相关政策,组织引导生猪生产能力提升,充分发挥种业优势,不断增强调控保障能力。同时,大力推进生态养殖。发展现代生态养殖,对提高生猪产业抵御非洲猪瘟的抗风险能力,确保生猪产业绿色发展有序推进。其次,切实维护生猪正常市场流通。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按照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加强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监管,保障肉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
相关提醒:别慌!非洲猪瘟对人不致病
从自治区非洲猪瘟防控视频会上了解到,目前银海区已按照国家规定对疫点内的病猪及同群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加强了生猪监管力度,银海区的疫情对南宁市没有影响,猪肉也不会流入到南宁,市民可以放心。
对于网上流传三全饺子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的事情,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科(南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科长李开鹏说,非洲猪瘟肯定不会传染给人,只在猪与猪(野猪)之间传染。
|
|
文章来源:南宁晚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