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儋州市下发加强对生猪商贩经纪人监管通知 加强生猪经纪人管理 确保畜产品食用安全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5/19 22:51:26 关注:795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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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今日儋州》消息 生猪调运环节是非洲猪瘟疫情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近日,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对生猪商贩经纪人监管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通过对生猪商贩经纪人(以下简称为生猪商贩)的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商贩营运行为,强化生猪调运环节管控。
通知明确,一是规范生猪商贩营运行为。(一)生猪商贩运载生猪车辆必須符合规范标准,运载生猪车辆必须提前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登记,车辆必须在装载前、卸载后对人员、车辆、运载笼具等进行彻底消毒,并留存相关消毒凭证,入场载猪前应向养殖场(户)出示车辆备案登记复印件及消毒凭证;(二)生猪商贩必须建立运营台账,应详细记录收购销售生猪的数量、时间、承运人、养殖场(户)、运输路程等信息;生猪商贩不得进入非洲猪瘟疫点、疫区等疫病传播高风险地区收购贩卖生猪,不得跨乡镇调运生猪;(三)生猪商贩不得“一车多户”收购生猪,即不得使用一辆车到多个养殖场(户)收购生猪;(四)生猪商贩或承运人在运输生猪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五)生猪商贩不得进入养殖场(户)及生猪栏舍内挑选生猪,可以采用养殖场(户)畜主电话口述、拍照、拍视频等形式挑选生猪;(六)生猪商贩营运生猪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报检疫,严厉禁止生猪商贩贩卖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严厉打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七)生猪商贩在贩猪的过程中发现病死生猪或其他可疑疫情,必须及时向市畜牧主管部门报告;(八)违反上述行为规范等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等违法犯罪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査处。
二是规范养殖场(户)经营行为。(一)养殖场(户)必须建立动物检疫制度,严格依照检疫规程申报检疫;(二)养殖场(户)要加强对非洲猪瘟自检,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疫情要及时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同时依照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南,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三)养殖场(户)要加强场区管理,不得让生猪商贩等外部人员随意进入场区,严格依照防疫要求开展场区内消毒工作;(四)养殖场(户)出售生猪前必须査阅生猪商贩入场车辆的备案登记复印件、入场前消毒的凭证,无备案登记和凭证车辆不得进入场区载猪,同时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该情况;(五)养殖场(户)发现有“四处流窜”收购生猪等可疑行为的生猪商贩要及时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生猪调运环节“人、车、猪”的监督管理,重点是对疫点、疫区等疫病传播高风险区域的管控,规范生猪商贩营运行为,杜绝非洲猪瘟等疫情传播。各镇政府要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意识宣传,发动群众加强对生猪商贩营运行为的监督,对“四处流窜”收购生猪等可疑行为的生猪商贩要及时报告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各镇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场(户)、生猪商贩的宣传和管理,杜绝非洲猪瘟等疫病传播。
通知强调,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生猪调运真实情况。要督促生猪商贩、养殖场(户)加强对生猪、车辆、笼具等进行非洲猪瘟自检,发现非洲猪瘟核酸阳性或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应及时上报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时根据市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及时规范开展防控工作。要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严防非洲猪瘟等疫情传播。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对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或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生猪,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要督促生猪商贩及时对运载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市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市交通部门要对备案运载车辆进行严格管控,加强对各卡点和疫点、疫区等疫病传播高风险区域的管控,禁止违规运载生猪及其肉制品车辆跨乡镇、疫区运输,切实提高调运环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水平。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商贩的管控,严厉打击引起重大动物疫病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记者韦雪梅 编辑朱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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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今日儋州》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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