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惩校园食品违法行为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10/30 7:42:59 关注:630 评论: 我要投稿
|
|
央视网消息: “落实全教会 奋进迎华诞”1+1系列新闻发布会10月29日在广东珠海举行,教育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国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副司长马如林在发布会表示,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一手抓建章立制,一手抓监管执法,加大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校园食品安全。
据了解,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等4部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安排,全国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正着力解决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
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开展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情况调研、信息通报、定期会商和协调联动,形成各负其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从严从实深入排查隐患
“今年春季学期,各地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36万多户次,基本做到全覆盖。”马如林表示,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市场监管总局均会同教育部部署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在今年9月以来的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关切,立足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把问题找深找准找实。以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校园周边小食品店和小餐饮等为重点,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紧盯不放、一抓到底,推动整治措施落地见效。
截至10月22日,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自查64万户次,整改消除风险隐患13万个,撤换食材供应商2793个,更换供餐单位4199个。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72万户次,抽检食品10万件。
真刀真枪严惩违法行为
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明确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春季学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学校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人3万人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6万份,立案2287件,罚没5997万元。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正在严查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小卖部、小餐饮,经营“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和腐败变质食品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敢于较真碰硬,力求一查到底。
截至10月22日,各地约谈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近4万人次,责令改正6万户,罚没1317万元,取缔无证经营者764户。
共建共治强化社会监督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鼓励餐饮服务单位采用“明厨亮灶”,公开后厨和餐食加工过程,让消费者看得见,吃得放心,自觉接受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
在校园食品安全保障方面,市场监管部门正会同教育部门,全力提升学校食堂的“明厨亮灶”覆盖率,使全国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超过80%,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力争全覆盖。
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学校食堂“明厨亮灶+互联网”,将后厨“晒”在“网”上,让学校食堂置于家长、师生、监管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实现社会各界对校园食品安全可检验、可评判、可感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紧密结合属地实际,将研究出台强化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措施。
|
|
文章来源:央视网 作者: 康彦龙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