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频道
热点专题  企业黄页  行业排序  行业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热点专题畜禽疫病专题非洲猪瘟前沿科技 → 文章内容

2019年辽宁省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能力比对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5/1 22:45:13 关注:796 评论: 我要投稿

  摘要:为客观评价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能力水平,辽宁省首次组织全省生猪屠宰企业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能力比对试验。334家生猪屠宰企业实验室领取了比对样品,326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了检测结果,结果合格率为77.30%(252/326)、样品检测合格率为91.66%(1494/1630);A类和B类屠宰企业实验室比对结果合格率分别为88.89%(64/72)和74.02%(188/254);74家比对结果不合格的实验室中:5份样品中分别有1~4个样品检测结果错误的实验室个数分别为30、29、12、3,占比分别为9.2%、8.9%、3.7%、0.9%;结果表明:辽宁省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整体水平亟待提升,但A类生猪屠宰企业检测能力明显高于B类企业。比对结果为政府部门优化管理措施提供了信息支持,提示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水平,注重专业人员检测能力培训,强化政策及资金扶持力度,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提升。本次比对试验对辽宁省乃至全国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具有积极意义。
  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是评价和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自2010年农业农村部实施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以来,作为加强兽医系统实验室管理的主要抓手,每年国家、省及部分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均组织实施,在促进各级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和检测能力提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4月,农业农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必须建立实验室,具备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快速检测能力方可开展生猪屠宰。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于2019年11月组织开展了全省334家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326家生猪屠宰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测并上报了检测结果。通过比对,首次较为客观地检验和评价了辽宁省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能力水平,及时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政府部门优化政策措施,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提供支持。
  材料与方法
  比对试验设计
  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全省334家屠宰企业兽医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比对试验。比对方法为荧光PCR快速检测方法。标准样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非洲猪瘟国家参考实验室提供。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负责盲样的制备、标定,盲样序号随机排列后分组。每组5份盲样,采取部分随机组合的方法分配阴、阳性样品,保证每组有1~3份阳性。每组盲样独立包装,并贴上密封条,加盖骑缝章。盲样制备后,立即置于-20℃条件保存。
  省内各级农业农村局统一到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现场领取本辖区内屠宰企业盲样,冷藏运输,要求当日发放到相关屠宰企业实验室。每个参加比对的实验室领取1组盲样。检测试剂由企业自备,但必须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后公布的诊断试剂。检测标准参照试剂盒说明书。各屠宰企业领取样品次日必须完成检测,并于完成检测后次日将检测原始记录、检测图谱、结果报告单等材料上报。
  结果统计
  生猪屠宰企业实验室领取的5份盲样检测结果均与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标定结果一致,判为比对结果合格;有1份以上(含1份)盲样检测结果与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标定结果不一致,判为比对结果不合格。用SPSS statistics25软件,对相关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
  比对结果
  总体结果
  生猪屠宰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结果的有326个,其中252个比对结果完全符合,实验室符合率77.3%。其余74个分别存在1~4份样品检测结果不符合情况,样品符合率为63.24%(234/370),其中,1份结果不符合的实验室有30个,2份不符合的29个,3份不符合的12个,4份不符合的3个。比对试验共1630份样品,结果符合的1494份,样品符合率为91.66%。统计学Kappa一致性检验结果表明,比对结果符合实验室的样品符合率明显高于比对不符合实验室的样品符合率,且两者之间的一致性较差(Kappa<0.4)。
  不同规模类型生猪屠宰企业比对结果
  对上报检测结果的326家生猪屠宰企业按规模进行了分类统计,其中A类(指屠宰量相对较大,通常要求年屠宰量达15万头、屠宰产品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屠宰企业72家、B类(指屠宰量较小、屠宰产品仅限省内流通)屠宰企业254家,A类和B类屠宰企业实验室比对结果合格率分别为88.9%和74.0%(表1)。统计学卡方检验结果表明,A类屠宰企业的检测合格率明显高于B类的,且有统计学意义(P<0.05)。

  讨论
  比对总体情况分析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辽宁省生猪屠宰企业共334家,有326家参加本次比对试验,占比97.6%;比对结果全部符合的实验室占比77.3%,表明辽宁省生猪屠宰企业整体检测水平有待提高。比对试验结束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比对结果不符合的74家及其他8家未上报检测结果的生猪屠宰企业立即停产整顿。通过此次比对试验,促进了国家落实生猪屠宰企业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政策的落实。降低了屠宰环节传播非洲猪瘟病毒的风险。
  不同类型屠宰企业比对结果的影响因素
  从不同规模类型的生猪屠宰企业比对结果看,A类生猪屠宰企业符合率要高于B类。经初步调查了解及现场检查情况看,辽宁省A类生猪屠宰企业自建的实验室软、硬件条件普遍较B类好,尽管辽宁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对生猪屠宰企业自建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作了具体要求,对实验室功能区设置、各功能区面积、仪器设备配置、检测人员、检测及记录规范、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最低应满足的条件,但屠宰企业在实验室功能区面积达标、仪器设备配置、检测人员配备与培训等方面良莠不齐。
  受当前生猪出栏量减少的影响,部分A类和B类屠宰企业(屠宰点),由于日屠宰量小、利润低,他们为降低成本,采购价格较低的国产荧光PCR仪等仪器设备。部分屠宰企业安装设备后,未进行性能验证,5家屠宰企业(A类2家、B类3家)在本次比对试验过程中荧光PCR出现故障未能上报检测结果;从调查情况看,辽宁省生猪屠宰企业聘用的检测人员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的比例,A类较B类高,但整体检测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部分企业甚至有场内非兽医专业人员兼任的情况,未经过正规的核酸检测技术相关培训。由于平时检测量小,缺少检测经验,在Ct值接近临界值等情况出现时,容易出现检测结果误判,造成假阳性或假阴性的检测结果。
  比对试验中的试剂因素
  参加比对的326家生猪屠宰企业共选用了16个生产厂家的试剂盒,均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名单之中。其中的7种试剂,共31家企业采用,比对结果均合格;另外9种试剂,共295家企业采用,比对结果符合率在33.33%至94.74%不等。有的试剂被73家企业采用,而有的仅3家采用,由于差异较大,加上不同试剂盒操作规程的差异,造成核酸提取效率的差异。此外,检测人员的专业素养的差异,如能否严格遵守检测操作规程、结果判读能力存在差异等,直接影响检测结果。
  屠宰企业实验室管理因素
  从现场调查情况看,辽宁省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均为2019年以来新建或改建,目前均未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实验室检测结果质控难以保障,从本次比对试验结果看,比对不合格的屠宰企业普遍存在检测假阳性的结果,表明部分实验室存在ASFV核酸污染的情况,屠宰企业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有关思考
  屠宰企业切实加强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屠宰企业应严格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台的实验室建设相关标准,切实加强实验室软、硬件建设,并逐步建立适合自身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实验室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强化实验室检测人员的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和意识,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环境和人员生物安全;加强实验室检测人员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培训学习,促进检测人员扎实掌握荧光PCR快速检测方法的基因原理、标准操作、结果判读等相关知识技能,如有条件建议聘用中专学历以上兽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检测水平;检测仪器设备采购后必须经过性能验证,尤其是PCR检测仪、生物安全柜等检测关键设备和生物安全防护设备必须经过验证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PCR仪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开展检测效果验证,生物安全柜要定期进行相关指标检测、高效滤膜应定期更换,确保仪器始终满足检测要求和生物安全防护要求;检测试剂必须采购农业农村部或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合格试剂名单中的产品,并在规定保存条件下保存,在有效期内规范使用,采购的每批次试剂盒要进行验证,确保符合检测要求。
  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撑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不符合检测条件、不参加政府组织的比对试验或比对结果不合格的屠宰企业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屠宰企业可再次申请参加比对试验,比对合格后才允许屠宰企业恢复生产;各级疫控部门也可结合系统内兽医实验室培训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开展检测技术培训,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测情况抽查,促进生猪屠宰企业检测能力的提升。
  政府部门建立长效奖惩机制
  政府部门应考虑建立对生猪屠宰企业的长效奖惩机制,制定生猪屠宰企业评价体系,对持续落实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工作各项政策到位、实验室软、硬件建设(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配置、人员资质和检测能力等)和管理水平较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规范开展检测、如实上报检测阳性结果的企业,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对评价不合格的屠宰企业坚决给予责令停业整改、严重者取消屠宰资质等惩罚措施,确保生猪屠宰企业自检制度发挥防控非瘟疫情的重要保垒作用。
  屠宰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
  屠宰企业应严格行业自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记录填写和保存、样品保存、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真实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及时上报阳性结果,真正发挥出非洲猪瘟疫情发现和防控的前哨作用。
文章作者:兰德松等 中国动物检疫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18)2024/4/19 22:59:59
2024年第13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2024/4/19 22:46:52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18)2024/4/19 20:59:59
2024年第13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2024/4/19 20:46:52
科特迪瓦新发一起非洲猪瘟疫情2024/4/19 20:07:51
科特迪瓦新发一起非洲猪瘟疫情2024/4/19 18:07:51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