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答复|关于促进农村消费升级的提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9/3 18:31:15 关注:15 评论: 我要投稿
|
|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0834号(商贸监管类053号)提案答复的函
致公党中央:
《关于促进农村消费升级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贵党派中央在提案中提到的要加强农村消费市场监管,引导树立健康消费理念,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我们工作有很大促进作用,我们高度赞同。市场监管总局连续多年加强对农村消费秩序的治理,部署专项执法行动,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强化网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有效震慑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民生领域“铁拳”专项行动。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部署开展民生领域“铁拳”专项行动,印发《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充分发挥“铁拳”行动品牌效应,不断加强涉农村地区生产企业监督抽查检查力度和违反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等民生领域痛点问题。2024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案件9.5万件,移送司法机关246件;在生产流通领域监督检查农用地膜企业7452家,监督抽查生产流通领域聚乙烯农用地膜和塑料购物袋企业2572家、产品9603批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案件4231件,移送司法机关12件,保障涉农产品安全,助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偷工减料、缺斤短两、非法改装、商标侵权、虚假广告、“霸王条款”、“幽灵外卖”等违法行为。
二、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部署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农村销售假冒伪劣、“山寨”、“三无”及过期商品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聚焦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品种,综合采取多种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违反食品安全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三、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印发《“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4.39万件。2024年6月,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开展2024年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22个省(区、市)同步销毁侵权假冒伪劣服装鞋帽、食品药品、化妆品、烟酒和作弊电子秤、盗版出版物等200多个品种、3300吨、货值达3.3亿元,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四、推动农村电商升级。2024年3月,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农村电商和农村数字消费提质升级,助力农产品销售量上行和农民增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五、深化消费维权领域行风建设。市场监管总局不断深化消费维权领域行风建设,持续优化投诉举报处理体系。2025年,国务院印发的《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中明确提出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推动地方探索开展“放心消费美丽乡村联建”,市场监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一起共同推动提高农村消费者消费维权意识,不断优化农村消费环境。建设优化全国12315平台,开发网页版、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不同的登录方式,方便农村消费者随时随地提起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市场监管总局开展12315热线抽查等工作,指导各地畅通和规范投诉举报渠道,不断提升12315响应速度和处置效能。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将联合开展劣质农机产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农村地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机违法行为,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业机械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推动整治网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加大网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开展网售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网络平台中虚假宣传、产品低质等不正当竞争各类违法行为,提高网售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机制,不断提升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执法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畅通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渠道,持续联合相关部门推进消费教育“进乡村”活动,支持地方开展“放心消费美丽乡村联建”,方便农村消费者反映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衷心感谢贵党派中央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18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