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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藏!涉企高频投诉举报问题避坑「标识标签篇」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6/3/2 18:22:26 关注:45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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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高频投诉举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市场监管领域常见的广告宣传类、食品经营类、标识标签类诉求以及职业索赔行为相关刑事案件,系统梳理、编撰了《涉企高频投诉举报问题“避坑”指南》,梳理法律依据、处置要点与合规提示,有助于企业防范风险,实现投诉举报源头减量。
  今天,小编带大家来看看
  《指南》之标识标签篇
  标签虽小须规范,符合国标是底线——食品标识标签需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典型案例
  单某在超市购买了1包糖醋蒜瓣,反映该食品的配料标示有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规定,要求退赔 1000 元。
  案例解析
  执法人员查询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未查询到名称为“甜菊糖”的食品添加剂。经向涉事产品生产企业查询涉案产品标注“甜菊糖”为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属食品标签漏字结合调查事实,涉事经营者符合食品领域首违免罚清单中关于标签不合法的免罚条件,不予处罚。
  合规提示
  严守添加剂标示规范,规避标签瑕疵风险。一要规范添加剂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使用 GB 2760附录F中的通用名称(如“甜菊糖苷‘而非”甜菊糖“),避免因名称错误导致标签违法。二要建立标签审核机制。生产企业需完善标签审核流程,核对配料表与强制性标准 GB2760GB 7718的符合性,确保添加剂名称、复合配料标注无遗,避免因”错字漏字“等低级错误引发投诉。新的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将于 2027年3月16日施行,企业要加强学习,可以提前实施新标准。
  商品漂洋过海来,中文标签必须带——进口商品要有中文标签典型案例
  贺某向商家购买两瓶进口红酒,瓶身标签显示为澳洲某红酒品牌,共计支付价款 2000元。贺某回家后发现两瓶红酒均无中文标签,认为是假酒,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要求对商家进行查处,退还货款并且进行 10 倍赔偿。
  案例解析
  该涉案红酒产品确系从澳洲进口,为当事人自行在境外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未张贴中文标签出售,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商家违法所得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规提示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商品(含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电器等),都必须张贴规范的中文标签。标签要求位置醒目,字体清晰,信息真实。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过保税仓直发、海外直邮方式销售的进口商品,需在商品详情页显著位置展示完整中文电子标签,可以在消费者下单时弹窗提示:“本商品符合原产地标准,中文标签信息详见商品页。”
  低糖低脂“非虚标,严守国标是铁条——食品不得虚假宣传低糖低脂典型案例
  李某从某外卖平台内购买一款山竹汁,反映商家在产品详情页面宣传该款产品是”低糖“的,实际收到后发现产品外包装的营养成分表标注的碳水化合物含量是 10.2克,并非宣称的”低糖“,李某认为受到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案例解析
  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对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有明确定义,故商家在产品页面宣传 10.2 克每 100 毫升的饮料”低糖“不符合 GB 28050 中声称低糖的要求和条件,属于违法虚假宣传。结合调查事实,涉事经营者符合食品领域首违免罚清单中关于标签不合法的免罚条件,不予处罚。
  合规提示
  严守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标准,规避虚假宣传风险。一要精准对标国标要求。宣传”低糖、低脂、低能量、低胆固醇、低钠,增加膳食纤维、增加维生素、增加矿物质等“须严格符合强制性标准 GB28050附录C的声称要求、条件,例如”低糖“要求碳水化合物(糖)含量≤5g/100ml(液体)或≤5g/100g(固体)。二要强化宣传内容审核。建立广告文案双重核查机制,确保网页描述、包装标签等与营养成分表数据一致,避免因”声称不符“误导消费者。
  条码信息需一致,扫码“李鬼”要提防——避免商品条码违规典型案例
  赵某在某连锁便利店购买一盒进口巧克力,回家后用手机扫码查询商品信息时发现,扫码显示的商品名称是某国产饼干,与实际购买的进口巧克力完全不符,且制造商、产地等关键信息也不一致。赵某认为该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投诉要求便利店给出合理解释,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案例解析
  商品条码是用于标识商品真实信息的重要工具,其扫描结果与实际商品信息不符,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成分、产地等重要属性的认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经营者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罚款,合规提示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在进货环节严格审核商品条码,确保其与商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等关键信息一致。不得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也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此外,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必须加贴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标注完整的商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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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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