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注意!114号令即将实施!(一)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6/3/10 18:40:42 关注:49 评论: 我要投稿
|
|
前言:《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为帮助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全面、准确理解《规定》的核心要义、条款要求和实施要点,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特编制本系列宣传材料。
哪些企业需要执行114号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应执行本《规定》。
什么是食品销售连锁企业?
1.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指使用同一品牌,以食品销售为主营收入,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由总部、十家以上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等)共同参与的规模化经营活动。
2.企业总部:指对由其授权使用同一品牌的所有门店实施统一规范化食品销售管理活动的食品经营企业。
3.分支机构:指企业总部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对食品销售活动承担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食品经营企业。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需要取得哪些食品经营资质?
1.企业总部
从事同一品牌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明确一个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2.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
按照企业总部的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经营门店
根据经营食品种类,门店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 文章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