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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预制菜火了!带您了解进出口速冻调制食品的那些事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4/25 9:33:10 关注:476 评论: 我要投稿

 预制菜火了!近两年,各种预制菜因美味方便、品类丰富等诸多优点而大热,走上千家万户的饭桌。
 
  其实,市面上常见的过年大盆菜、佛跳墙、广式点心等预制菜,都属于速冻调制食品。速冻调制食品是指:以谷物、豆类、薯类、畜禽肉、蛋类、生乳、水产品、果蔬、食用菌等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或同时配以馅料/辅料,经调制、加工、成型等,速冻而成的食品。
 
  一、速冻调制食品标准
 
  2021年9月,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该标准已于今年3月7日起正式实施,替代现行的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此次GB 19295的修订,把速冻调制食品纳入其中。
 
  二、新标准带来的主要变化
 
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对速冻调制食品标准要求变化主要体现在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和产品标示上。
 
微生物指标  
类别
项目要求
依据
所有速冻调制食品
致病菌
GB 299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
速冻即食生制品和即食熟制品
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微生物限量”部分
 
      理化指标限量  
类别
项目要求
依据
以动物性食品、坚果及籽类食品为馅料/辅料,或经油脂调制的速冻调制食品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理化指标”部分
 
      产品标识  
类别
项目要求
依据
速冻调制食品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标识”部分


  三、进出口速冻调制食品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规定,企业进出口速冻调制食品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出口速冻调制食品

  1. 企业备案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进口速冻调制食品

  1.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2.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进口商备案管理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 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4. 生产企业注册编号标注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5. 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制度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1)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2)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常平海关、东江口海关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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