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文章内容

答复|食品安全法136条规定的 “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标准”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12/7 18:09:04 关注:698 评论: 我要投稿

  问:
  在食品抽检中,一家超市经营的某种食品不合格,超市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该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检验报告。经营者认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要求办案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136条,对其免予罚款。请问本案的情况,能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吗?能对其免予罚款吗?谢谢答:
  食品每一批次产品由于投料、生产线运转、生产工人、运输仓储等等环节有差别都可能出现不同安全问题。食品的检验报告是针对一批次产品的,“不能一张检验报告保全部产品”。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不能算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免于处罚。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食品安全 | 请查收!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提示2025/7/30 10:22:35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2025/7/30 8:39:47
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广西重点活动丰富多彩2025/7/29 17:58:37
北京:暴雨红色预警!暑期、汛期食品安全需高度关注!2025/7/29 17:57:21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召开食品安全工作调度会议2025/7/29 10:38:29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检查2025/7/29 10:37:54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5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