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6/2/28 18:11:32 关注:38 评论: 我要投稿
|
|
|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三级核发”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发,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核发权限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及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单位,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四)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单位,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型最高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场一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核发权限范围,按照农业农村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分类分级规范有序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省、市、县各级印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2月24日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 文章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