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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固始县:宰杀“发烧猪”销售 两名被告被依法判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5/11/9 11:23:26 关注:455 评论: 我要投稿

    本报信阳讯(记者周惠通讯员吕志豪)生猪养殖户与屠户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明知是病猪的情况下仍进行屠宰加工,并将加工处理好的猪肉在市场上进行出售,终因触犯刑律被判刑。11月4日,固始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两名被告人游某和姜某被依法判刑。
 
    游某系固始县泉河铺乡生猪养殖户。2014年12月的一天,他发现自己养殖的两头猪因为发高烧而产生呼吸困难、全身发抖的症状。12月28日下午,在对这两头病猪进行出血处理后,游某将其拉到被告人姜某开设的屠宰点进行煺毛、分割等加工手续。姜某在对两头病猪进行煺毛、开膛破肚等处理的过程中,发现猪头、猪肚、猪蹄部位均有黑色和紫色的斑块,且内脏有异味,在明知加工后的猪肉将用于销售给他人食用的情况下,姜某仍帮助游某对这两头病猪进行加工处理,并收取了100元的加工费。
 
    2014年12月30日,游某将上述加工好的猪肉拉到泉河铺乡安山路与龙山路交叉口销售时,被固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检验检疫,游某销售的猪肉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检疫结束后,这部分猪肉被固始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焚烧后深埋进行无害化处理。
 
    案发后,游某于2015年5月24日自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6月18日,游某被逮捕
 
    后供述被查获的两头猪是姜某宰杀的,6月25日,姜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某明知饲养的生猪已经生病,在宰杀后,发现肉已变质并在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仍将猪肉在市场上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姜某在对病猪进行煺毛、分割等处理的过程中,已发现猪肉有黑色和紫色的斑块,且内脏有异味及明知加工后的猪肉将用于销售给他人食用的情况下,仍帮助游某对这两头猪进行煺毛、分割等加工处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判处游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姜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文章来源:河南法制报     文章作者:周惠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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