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12/24 18:59:52 关注:400 评论: 我要投稿
|
|
为全面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 和省食安委《2020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出台《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
《规定》共12章75条,系统梳理了散落在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中有关主体责任的条款,将之整合形成体系,并针对部分主体责任要求在操作层面上进行了明确细化,适用于全省包括食品添加剂和特殊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生产企业,体现了江苏工作特色。
一是深化丰富了我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六个一”的内容。对“组建一张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健全一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一个分类培训标准、建立一套自查报告规范、确定一套抽查考核题库、完善一项监督抽查机制” 进行了深化和丰富,明确了每个“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为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和监管人员落实各自责任提供了依据。
二是明确细化了我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操作层面要求。针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中部分概念化条款,在操作层面上进行了规程上的细化,探索解决了我省企业和监管人员集中关心的问题。
三是充分考虑了我省食品添加剂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特殊要求。对这两类产品生产企业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的特殊要求进行了归纳总结,体现了对不同产品企业的个性要求。
四是详细制定了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的要求。规定了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的实施条款,同时根据普通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三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格式。
五是指导规范了我省食品生产企业销售食品时的广告与入网交易行为。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在广告和入网交易方面的主体责任,指导规范其相应行为,有效填补了以往在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容易忽略的空白地带。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规定》的宣贯力度,督促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监管人员进行培训,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要求加强对有关条款执行情况的督导。同时,开发完善我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平台,推动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实现网上报送及相关数据的统一分析利用。
|
|
文章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