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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洋快餐“问题肉”的罪与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4/7/23 11:59:20 关注:330 评论: 我要投稿

    沈彬

     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供应商上海福喜公司使用过期问题肉事件持续发酵,北京、上海等多地食药监督部门已介入调查,国家食药总局已要求对上海福喜公司采取控制措施,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产品和原料,对企业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目前,福喜公司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
 
    福喜公司“该当何罪”?
 
    从目前调查反映的情况看,福喜公司销售过期肉问题,即使构不成刑法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少也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福喜公司作为肇事方,除了必须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对社会承担信用责任,更为引人关注的是下一步所必须承担的罪与罚的问题。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从目前调查反映的情况看,福喜公司销售过期肉问题,即使构不成刑法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少也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销售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根据情节轻重,判处一定的有期徒刑和罚金。福喜公司“问题肉”,尽管没有证据显示已造成严重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但可能足以造成这些事故或疾病,在形式上符合法律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尤值一提的是,该罪属于“危险犯”,并不要求损害结果实际发生,只要有足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即可构成犯罪。
 
    如果福喜公司真的构成犯罪,将会在法律上面临“三宗罚”:一是对福喜公司的刑事制裁,即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福喜公司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目前罚金刑是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方法,且刑法并未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设定罚金限额。
 
    二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制裁。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企业犯罪采用“双罚制”,不仅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三是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企业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是相辅相成的,并不意味着构成刑事犯罪就不承担行政责任。或许行政罚款可以由罚金刑来替代,但是吊销许可证等专业处罚种类还需要行政执法来完成。依照《食品安全法》第85条的规定,企业生产经营者经营腐败变质食品、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根据福喜公司负责人的表述,对于过期原料的使用,是该公司多年来的一贯政策,且由高层指使所为。如果此言属实,问题可谓相当严重,情节相当恶劣,危害相当巨大。吊销许可证是理所当然的“备选罚单”之一。
 
    福喜公司涉嫌的“一宗罪、三宗罚”,不仅事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更关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对此要一查到底。 □行者(法律工作者)
 
    监管末梢要下去,事后严惩须上来
 
    为什么福喜这种“高大洋”企业会堕落?一方面,食药监管的权力末梢,难以深入大型食品企业中;另一方面,目前对食品安全违法企业的事后严惩,难以落实。
 
    福喜公司隶属于美国OSI集团,而OSI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肉类及蔬菜加工集团。事件被曝光之后,大家“整个人都不好了”,实在想不明白:这么大的国际企业,为何做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
 
    一方面,食药监管的权力末梢,难以深入大型食品企业中,形成“监管真空”。
 
    这些年食品监管体制经过几轮大的改革,由之前的工商、质监、食药监的“分段监管”,改为由食药监统一监督。食药监的监管任务成倍增长,但人员编制却没有大的增长。上海区级的食药监部门一般总共只有二三十人,难以深入一线监督执法。目前主要监管形式还是由辖下食品企业上报文件,搞“案牍监管”,其实主要就是靠企业“自律”了。
 
    还有,一些行政监管部门,对于大型外资企业的操守过于迷信。同样是执法检查,对国企、民企和外企,态度分三六九等,想当然地把洋企业推定成“好孩子”。
 
    加之,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实施封闭式管理,“门禁森严”。比如,福喜工厂从大门到重要车间,要经过四道门,每道门都要换鞋换衣服,这几道门就能为车间清理现场留出足够的时间。甚至就是上海东方卫视曝光福喜的当晚,上海市药监局副局长、上海食安办副主任顾振华带队进行现场执法时,居然还被公司保安挡在门外,后来通知警察协同执法,才得以进入现场。
 
    所以,在日益高调的食品严管环境下,像福喜这样的大型工厂反而成了“水泼不进,针扎不透”的独立王国,让他们有了干坏事的空间。
 
    另一方面,目前对食品安全违法企业的事后严惩,难以落实。这一轮政府改革的核心是简政放权,从之前管头管脚到“负面清单”监管,从事前行政审批、用门槛监管,转向事后的监督严惩,但目前很难实现公众期望的“罚到倾家荡产”。
 
    一者如果单纯依靠《食品安全法》,其规定的罚款金额是“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这导致食药监部门无法开出天价行政处罚,也就难以打痛无良企业。
 
    再者民间维权渠道不通畅。《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都规定了假一赔四、假一赔十,但对普通消费者来说,相比维权的人力、物力,这样的惩罚性赔偿还是没有吸引力的。从欧美国家治理食品安全的经验来看,强大的民间组织、集体诉讼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关键是放手民间对无良商家的集体诉讼维权,让违规者付出他们付不起的代价;这样也能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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