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商局开展2017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6/23 13:54:03 关注:383 评论: 我要投稿
|
|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食品安全宣传周相关活动,内蒙古工商局定于6月29日至7月13日举行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并将7月4日定为工商部门主题日。
活动以“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 为宣传主题,突出德治和法治两条主线,推动监管执法,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和科学素养,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氛围。
要求一是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以及企业、消费者广泛参与,加强正面引导,努力提升宣传效果,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二是大力开展普法宣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尚德守法的良好氛围。三是泛开展教育引导。采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大讲堂”、消费体验等消费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倡导科学、健康、理性的消费习惯;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开展“依法维护食品安全主题座谈”。邀请社会各界代表,针对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互动交流。四是注重宣传时效。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报刊杂志为主阵地,同时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围绕消费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宣传,播放公益广告,切实扩大食品安全宣传的覆盖面,努力提高食品安全宣传的实际传播效果。五是加强组织领导。紧扣宣传周主题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使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标志,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确保宣传周各项活动取得预期效果,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
|
文章来源:内蒙古人民政府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