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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否应当没收违法产品问题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8/8 10:16:52 关注:182 评论: 我要投稿

  问:
  总局领导您好:
  基层市场监管局辖区某超市因销售过期方便面被消费者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确有少量过期方便面(货值金额50元)仍在销售。超市负责人当场下架并销毁了过期食品,同时退赔消费者费用,双方自行和解。
  经核查:超市该行为属首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供了被举报商品的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该超市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所列条件(初次违法、非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总局两份清单规定,依法对该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现请示如下:
  对该超市现场发现的过期食品及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是否应当予以没收?
  答:
  没收违法所得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免于处罚”通常是指免除所有行政处罚种类。你可能是受到了《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影响。该条款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个案。 在食品执法工作中,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情形:根据该条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里的“免予处罚”是指免于其他处罚,如罚款等,但为了防控风险,仍需没收库存不合格食品。二是其他“免于处罚”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免于处罚是指免于全部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日常执法中,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律原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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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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