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刍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5/18 8:23:17 关注:628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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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贮藏或市场上流通的进口动物产品进行了查处。笔者认为,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主体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适用法律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进行处罚和检疫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执法主体错位,容易引起行政败诉,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检疫监管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
《动物防疫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由此可以看出,两部法律对各自的调整范围、监管对象和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执行中不能混淆错位。
后续监管职责需进一步理清
要明确进口动物产品的后续监管的责任主体。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因此,进口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等后续监管责任属于进出境动植检疫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能再介入,否则即超越职权。
监督执法依据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不能套用国内动物产品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检疫规定监管进口动物产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条调整的对象是国内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动物产品,不应该包含储藏的进境动物产品。目前进境动物产品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通行的做法是经营者凭该批动物产品的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复印件进行销售,上市的动物产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证验物、监督检查,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关系。另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规定不适用于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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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文章作者:杨虎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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