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频道
合作组织  人力资源  它山之石  会议展览  肉类加工  
当前位置:首页肉类加工肉类品控 → 文章内容

进口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刍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5/18 8:23:17 关注:628 评论: 我要投稿

  近年来,一些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贮藏或市场上流通的进口动物产品进行了查处。笔者认为,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主体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适用法律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进行处罚和检疫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执法主体错位,容易引起行政败诉,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检疫监管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
  《动物防疫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由此可以看出,两部法律对各自的调整范围、监管对象和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执行中不能混淆错位。
  后续监管职责需进一步理清
  要明确进口动物产品的后续监管的责任主体。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因此,进口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等后续监管责任属于进出境动植检疫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能再介入,否则即超越职权。
  监督执法依据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不能套用国内动物产品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检疫规定监管进口动物产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条调整的对象是国内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动物产品,不应该包含储藏的进境动物产品。目前进境动物产品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通行的做法是经营者凭该批动物产品的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复印件进行销售,上市的动物产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证验物、监督检查,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关系。另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规定不适用于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文章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文章作者:杨虎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海关总署关于《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 检疫管理办法》的解读2024/2/6 10:40:28
新疆阿克苏地区“围追堵截”抓检疫 多措并举促规范2023/9/19 9:33:10
中国台湾就有关核发的动植物检疫证格式变更事宜发布通知2023/9/15 19:12:10
中国台湾就有关核发的动植物检疫证格式变更事宜发布通知2023/9/15 17:12:10
韩国修订指定检疫物品的灭菌处理范围和标准2023/9/12 14:01:49
韩国修订指定检疫物品的灭菌处理范围和标准2023/9/12 12:01:49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