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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入沪途亡动物的监管经验共享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4/5 20:32:37 关注:1059 评论: 我要投稿

  摘要
  上海市每年消费的动物产品近80%由外省市供应。据统计2015年供沪家畜331.65万头(只),年均途亡死猪约600头。笔者介绍了途亡动物收集、储存体系及处理程序,提出了途亡动物监管存在的四项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设动物健康状况追踪反馈信息平台、制订动物运输技术标准及完善动物福利立法等四项建议。
  2013年“上海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2014年“江西高安病死猪肉入市案”等事件的曝光,将社会焦点聚向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能否妥善处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直接关系到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
  上海市每年消费的动物产品近80%由外省市供应(包括动物和动物产品),而“就地屠宰、冷链运输和冷鲜肉消费”的消费模式尚处于培育发展中跨区域调运动物依然频繁。动物在长途贩运过程中易受运输环境及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引起机体免疫力下降,易引起各种疫病的发生,出现应激死亡情况也较普遍。途亡动物可能携带的病原体、病原代谢物、体内残留的抗生素药物以及化学物质对公共卫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对入沪动物的监管,特别是途亡动物的监管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有效防止外来疫病传入,保障消费者餐桌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入沪途亡动物监管现状
  供沪动物监管举措及特色
  上海市对入沪动物施行“指定通道制度及“供沪推荐备案”准入制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对供沪动物实施“查证、验物、车辆消毒、信息登记比对”等监管措施,保障入沪动物安全。同时,上海市建立了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市内接收单位安装与之联网的接收管理设备,从而实现入沪动物在上海的全程追溯。为不断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上海市正在推进“物联网技术在动物及其产品监管体系中的应用”试点工作,努力建设新型智能监管模式。
  供沪动物及途亡情况
  上海作为特大型消费城市,肉类产品消费需求巨大。同时,由于百姓对新鲜肉类产品的追求,供沪动物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其中超过99%用于屠宰后销售。根据2015年数据统计,上海市8个动检站全年共检查供沪家畜331.65万头(只),其中生猪约占99.78%;家禽722.33万羽,其中活鸡约占98.22%。
  根据历年来上海市境道口检查发现,发生运输途中动物死亡事件常见于生猪的长途运输。尽管运输过程中生猪死亡率较低,但由于供沪生猪基数巨大,每年市境道口检查发现的途亡生猪数量依然不少。图1为2010—2014年上海市境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发现途亡生猪数量统计情况。


  入沪途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
  上海市不断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建设。市内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化养殖场设立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对于散养户,设立区域性冷库,派专人收集,集中处置,实现了屠宰、养殖环节的全覆盖。为进一步完善收集体系建设,结合上海市实际,做好运输环节入沪途亡动物的收集与处理,自2014年起,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逐步推动市境公路道口途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冷库建设(图2),完善运输环节收集处理工作,建设市境公路道口入沪途亡动物收集体系。市境道口动检站在检查发现途亡动物后,履行相关手续,转入无害化处理收集冷库,待集中进行进一步处理。


  入沪途亡动物处理程序
  对于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死亡动物,经实验室检测确诊,对死亡动物及同群(车)动物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强制销毁处理;对于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为了避免当事人入沪后随意丢弃或违法出售,上海市各动检站通过与运输当事人签订委托处置协议方式,代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收集死亡动物,转入临时存放冷库,并通知无害化处理中心,经严格交接登记后,由专用收集车辆运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进行处理,从而有效防止了途亡动物被随意丢弃、偷盗或私自贩卖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动检执法人员通过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做好痕迹化管理,实现入沪动物在道口动检站与在沪接收点间的信息对接及追溯。
  途亡动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途亡动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不按规定处置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并可处罚款,但并未授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死亡动物的处置权限。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罚措施,可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但在动物长途运输过程中,动物发生死亡的情况难以避免,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违法行为,如果一律依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则较为勉强,也有失公正。而上海市动检站通过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的处理方式,则不具有强制性,在当事人出现不配合情况下,途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未建成动物健康状况追踪反馈信息平台
  当前各省市正逐步推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规范了产地检疫工作、提高了监管效率,但是各省市电子出证系统均是独立运行,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产地检疫信息时,没有终端信息转换系统,造成信息不能共享。当检查发现途亡动物时,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无法清晰了解该批次动物产地检疫信息,而产地检疫部门也无法追溯该批次动物去向,未能完全实现联防联控、综合监管,不利于全国范围内动物疫病的防控。
  缺少动物运输相关技术标准
  在动物运输过程中,动物处于一种特殊的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极易受运输中的拥挤、禁食、禁水、颠簸、酷热、严寒等因素刺激而受损伤甚至死亡。安全、规范的动物运输能有效减少运输途中动物死亡情况的出现、防控动物疫病的发生,同时也利于保障动物福利。但目前,我国缺少统一、强制性的动物运输技术标准,行政相对人及动检执法人员均无据可依。此外,当前运输途中动物的快速检测技术应用较少,无法快速、准确判断途亡动物或检查异常动物的致因,限制了动检站执法人员的进一步处理,因此亟需加强动物运输及快速检测技术标准的制定。
  运输途中动物福利意识淡薄
  动物调运是畜牧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频繁的跨区域调运引发了一系列的动物福利问题,已成为保障动物福利工作的重要方面,并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对于保障动物福利,欧美国家起步较早,纷纷通过立法防止虐待动物,涉及动物的饲养、运输及屠宰等多个环节。如德国不仅颁布了《动物保护法》,更是将保护动物福利写进宪法。而我国关于动物福利方面的研究开展较少,动物福利立法及保护工作比较滞后,人们的动物福利意识整体不强,如在运输过程中,表现为运输条件差、禁食禁水等。随着各国关于动物福利的要求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甚至影响了我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
  建议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做了规定,但缺少运输环节死亡动物处置的法律依据,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中难点、疑点调研,进一步修订、完善关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细化执法细则,明确处理程序及方式,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如修改《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增加表述“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建设动物健康状况追踪反馈信息平台,构建新型智能监管模式强化省际间动物运输监管工作,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通过终端信息转换,对接各省市电子出证及检疫信息平台系统,发挥整体监管优势,信息共享、联防联控,实现动物健康状况信息全程追溯监管,有效减小动物疫病随动物运输跨区域传播的风险。推进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在动物健康状况追踪反馈信息平台中的应用,通过新兴技术与业务的融合创新,强化动物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实现从产地、运输、到输入地,全程可控、数据精确对接、痕迹清晰的新型智能监管模式。
  制订动物运输技术标准,规范动物运输行为
  综合考虑运输途中的各种刺激因素,制定详尽的动物运输技术标准,根据不同动物品种,对运输车辆、动物生长及生理阶段、运输时间、行车速度、中途饮食、饮水及承运人运输资质等作出细致规定,规范动物运输行为,为监督执法提供有力依据。同时,加大快速检测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应用,对动物疫病、动物体内违禁药品、激素等进行快速检测,为途亡动物或检查异常动物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完善动物福利立法,提升动物福利水平
  重视动物福利是人类对于自然界观念的更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我国存在的动物福利问题势在必行。建议立法部门加强立法调研,广泛征询,结合我国仍处于发展中阶段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完善动物福利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保护动物的强制力,在强调人的发展的同时,也不断提高我国的动物福利意识和水平,实现与国际先进接轨。

文章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文章作者:王长松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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