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经研究,决定认定一批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业、林业、渔业和服务业),并对已公布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往年已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性合作社)进行动态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
(一)申报条件。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市、县(市、区)规范化认定,优先考虑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服务的合作社,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与基础条件。合作社工商登记2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成员出资清晰,股金结构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从事生产者成员不少于1/3。入社成员100个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
2.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制度健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生产记录完整、资料齐全、产品质量可追溯;合作社报表等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觉接受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生产经营状况。合作社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或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合作社有注册商标,获得市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称号,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全部产品比例60%以上;按照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加工,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或面积)占总产量(或面积)的80%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比例80%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的申报条件,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方面可放宽。
4.经营规模与运行绩效。种植、养殖型的合作社年经营销售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生产合作社达到1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5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型的合作社年均盈余在3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生产合作社达到5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0万元以上);成员来自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纯收入高于当地从事同类产业的农民30%以上;带动当地农户数达到入社农户数的1倍以上。
(二)申报材料
1.《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见附件1);
2.《申报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附件2);
3.其他申报材料: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股金认购情况;2009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帐户;县(市、区)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合作社的证明材料;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无公害、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ISO9000质量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合作社与成员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等);合作社注册商标、荣誉称号、宣传图片等复印资料。
(三)申报及认定方式。各县(市、区)择优选择1-3家合作社申报。据实填写附件1、附件2(可点击“浙江农业信息网”文件公告栏下载电子文档)。附件2由各市汇总通过农民信箱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各市留一份,报省里一份。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在意见栏里对合作社申报条件及地域、产业、带动作用等作出评价,字数200字以上。各市汇总签署意见后行文上报省厅。省厅邀请专家对申报合作社进行评审,经浙江农业信息网公示后发文认定。
二、已公布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动态监测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往年公布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如实填报附件3和附件4(可点击“浙江农业信息网”文件公告栏下载电子文档),上报程序同上。经监测合格的合作社,继续享有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真正把发展影响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合作社推荐上来。要按照条件严格把关,对往年公布的省级示范性合作社切实开展动态监测。凡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一律予以淘汰。
(二)合作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各地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所在县(市、区)所有合作社的评定资格。
(三)请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于8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局(农办),各市审核汇总后于8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
联系人:徐建群,电话:0571-86757729。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
组织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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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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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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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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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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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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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生产经营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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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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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注册(使用)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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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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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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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民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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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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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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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示范基地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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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结基地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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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为成员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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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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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惠顾额返还占盈余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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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统一制定执行一套生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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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统一生产技术服务和培训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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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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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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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建立自律性检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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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产品有否进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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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成员培训人次数(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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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培训非成员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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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合作社技术、种子种苗、农资等服务的非成员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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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设立成员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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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何种(无公害产地、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认定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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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何种(优质农产品、名牌、商标)称号或组织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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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底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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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
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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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利润总额(万元) |
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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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成员收益(万元) |
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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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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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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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社近两年发展情况和成效 |
(以上由合作社填写) |
三、县级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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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级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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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已公布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
组织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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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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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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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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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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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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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合作社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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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社年度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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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市、区)主管部门监测意见(盖章) |
四、市级主管部门监测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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