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管理频道
养殖管理  畜禽资源  免疫防疫  疫病防治  疫病警报  饲料  兽药  
当前位置:首页兽药兽药资讯 → 文章内容

农业部公布第七批假兽药信息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0/12/6 14:43:26 关注:604 评论: 我要投稿

 农业部日前发出《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称,近期,吉林等19个省(市)兽药监察所上报了2010年8月经抽样确认的570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企业35家,涉及假兽药47批;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523批。通知同时要求立即对相关假兽药和企业做出处理,并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对此次查出的47批假兽药和35家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踪机制,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对跨省作案,需要农业部协调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农业部兽医局。

  二、对合法企业确认的523批假兽药,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被抽样单位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与523批假兽药所列特征相同的兽药,一律依法查处。

  四、列入523批假兽药的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标称企业进行兽药GMP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其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与523批假兽药所列特征相同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通知要求,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的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汇总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尽快将本期通报涉及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农业部兽医局。

  守一

  2010年8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标称北京市地区的企业:北京华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美迪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北京畜禽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河北省地区的企业:贝斯特(石家庄)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标称吉林省地区的企业:吉林省吉尔康有限公司。

  标称黑龙江省地区的企业:哈尔滨康缔兽药有限公司、哈尔滨迈克威兽药信宇药品厂。

  标称上海市地区的企业:上海金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牧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金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龙盛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牧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市科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市亿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普兽药有限公司。

  标称江苏省地区的企业:徐州市黄淮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江西省地区的企业:江西西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西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山东省地区的企业:济宁市洸府兽药厂、山东戴尔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邦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广东省地区的企业:广州市奥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的企业:北流市圣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桂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四川省地区的企业:成都华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新生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绿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标称重庆市地区的企业:重庆市吉亨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帝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普尔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三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天邦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天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区的企业:艾普洛(宁夏)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生猪养殖企业一季度仍然亏损 未来应控制成本并拥抱新兴技术2024/5/1 9:30:20
又来一波儿业绩报告!2024年一季度大多上市猪企未能摆脱亏损2024/5/1 9:29:54
新形势下,今年川猪如何稳生产?2024/5/1 9:29:31
春雪食品荣获“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状”2024/5/1 8:08:51
山东:生猪价格弱势下行(4月22日-4月28日)2024/5/1 8:00:58
山东:鸡蛋价格震荡,弱势回落(4月22日-4月28日)2024/5/1 8:00:43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