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市扎实开展兽药专项整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4/12/24 14:13:59 关注:202 评论: 我要投稿
|
|
为确保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全市各级农牧部门全方位开展兽药及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劣药品和不规范兽药抗生素等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秩序,保障了质量安全,提升了监管能力。 一、制定整治方案。省农委有关文件下发后,滁州市先后下发了《滁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滁州市2014年兽药监督抽检任务的通知》、《滁州市2014年动物和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任务的通知》、《滁州市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方案》和《滁州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和阶段,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监管。同时,及时将农业部公布查处的假劣兽药转发到各地,迅速开展排查。 二、监管生产企业。一是开展突击检查。2月26日,滁州市和天长市对天长市天洋兽药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未正常生产、无相应的生产记录和过期药品原料等现象。二是参与GMP换证验收。因滁州春牧动保公司和天长市天洋兽药有限公司兽药GMP证书今年到期,应两家企业的申请,农业部、省、市、县农委先后对滁州市春牧动保有限公司和天长市天洋兽药有限公司开展了GMP换证核发工作;三是督促企业整改。根据GMP换证现场验收结果,督促滁州市春牧动保有限公司和天长市天洋兽药有限公司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四是配合省所飞行检查。7月份,配合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到天长市天洋兽药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五是开展季度检查。以兽药原料的采购及入库检验、生产和销售档案的建立、管理制度的执行为重点,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三、督查经营市场。一是开展GSP“回头看”活动。结合结合农资打假春季、夏日百日会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攻坚活动,组织8个县(市、区)开展了通过GSP验收的经营主体“回头看”活动;二是落实巡查制度。根据监管方案,县级畜牧兽医局确定专人负责,以兽药经营企业为重点,每月开展一次巡查。重点检查兽药购销存和质量检验等台账建立情况,通过巡查制度的落实,进一步促进了兽药经营台账的规范建立。三是突击质量检查。结合农业部假劣兽药查处活动开展突击检查,及时清缴销毁过期等假劣兽药,并依法处罚。 四、整治使用环节。结合产地检疫和养殖环节“瘦肉精”抽检活动,到养殖场查看兽药房及养殖档案,要求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及时如实填写用药和休药期等记录;同时,整顿诊疗机构,开展动物诊疗许可,兽医执业人员资格准入和挂牌上岗、完善诊疗记录、规范兽用处方药使用,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等违规现象。 五、开展残留监测。一方面按时完成采样送检任务。按照省农委安排,今年共采集14个兽药、15个鸡肉和15个猪肉样品送检,经检测全部合格;另一方面积极实施兽药残留检测。借助嘉吉(安徽)和滁州温氏等重点企业的力量,来安县和全椒县开展了主要兽用抗菌药残留监测。 六、打击违法行为。今年全市检查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1401家次,出动执法人员919人次,开展媒体宣传19次,发放宣传材料2060份,指导培训15场次,培训人员1336人次。查处问题9起,涉及金额3.4万元,责令整改5起,立案查处4起,其中,涉案较大的是全椒县对一起制造假兽药案件进行立案查处,销毁假兽药价值8千多元,罚款2.5万元。 七、建立监管机制。一是抓点示范。目前,全市有全椒富民养殖服务部等20个兽药GSP示范店,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二是严格报批。全椒县重点加强了兽药产品查询和审核,凡是进入该县的兽药产品,经营企业必须先行备案,经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核实后,方可批发零售。三是公开承诺。组织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书面作出兽药产品质量承诺和畜禽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场户、安全使用兽药承诺,并签订《兽药产品质量责任书》;四是质量公告。通过各地“农业信息网”,及时转发农业部兽药抽检情况通报,定期发布兽药监督管理公告。
|
|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