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兽医制度是新型兽医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明确提出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当前,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必须抓紧明确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的官方兽医资格。
为此,农业部印发了《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文件, 对于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可确认为官方兽医。
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县、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
至此,官方兽医制度在我国逐步得到实施。当然,好的制度要真正实施,还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在相关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才能建立健全官方兽医综合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加强对官方兽医行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完成执法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
按照官方兽医教育培训制度,全面贯彻落实《2010-2014年全国官方兽医教育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官方兽医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培训,深入推进官方兽医专业化培养,全面提升官方兽医队伍综合素质。
官方兽医制度要想真正得到实施,早日与世界接轨,达到世界多国认可,还需要在有效解决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关系的前提下,统一官方兽医的政治待遇、物质待遇。较好地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使其轻装上阵,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到位、彻底处置疫病发生风险。
在具体制度落实上,应该再次明确指出行业具体行为规范,那些是动监所为主,其它单位配合;那些是相关部门为主,动监所配合的。只有这样,才能明白其权利、追讨其过失,给所有国民公开公正公平的动物卫生监督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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