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肥农业农村局官网”获悉,3月27日发布了一则《合肥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农(兽药)罚〔2023〕1号》,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质兽药案,该企业于2022年5月25日生产了批号为20220501的氯前列醇钠注射液共计2.1万盒(每盒10支),销售2.1万盒,召回1.1万盒,产品违法所得共计8000.00元,其生产的产品货值共计16800.00元。
当事人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质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如下:1、没收批号为20220501的氯前列醇钠注射液回收处理品4.4万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0元,并处生产劣质兽药货值人民币16800.00元的2倍罚款人民币33600.00元,合计人民币41600.00元。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农(兽药)罚〔2023〕1号
当事人: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XXXXXXXXXXX(1-1)住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
当事人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质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2月19日,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的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DH220151)及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2022年9月飞行检查抽样样品情况确认表》各1份,其中《报告》显示标称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20501的氯前列醇钠注射液“可见异物”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确认表》显示经抽检的批号为20220501的氯前列醇钠注射液,已由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确认为其生产。
2023年1月4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质兽药案申报立案查处。
2023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检查中,该企业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生产、销售氯前列醇钠注射液的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在向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汇报后,对在该企业待验区发现已召回的氯前列醇钠注射液(批号:20220501,规格2ml:0.2mg)回收处理品,——规格为5ml:0.5mg氯前列醇钠注射液(批号:20220802)4.4万支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经理(受委托人)陈少华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陈少华对相关涉案物品和证据照片确认属实,确认了由执法人员核算的违法所得和生产的产品货值属实。
经调查确认: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生产了批号为20220501的氯前列醇钠注射液共计2.1万盒(每盒10支),销售2.1万盒,召回1.1万盒,产品违法所得共计8000.00元,其生产的产品货值共计168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DH220151)1份;2、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2022年9月飞行检查抽样样品情况确认表》1份;3、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5、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兽药GMP证书复印件1份;6、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敏委托书1份;7、受委托人,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品管部经理陈少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8、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9、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液复检批检验记录(检验日期2022年6月10日)复印件1份;10、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液复检批检验记录(检验日期2022年6月29日)复印件1份;11、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平台记录3份;
12、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
13、出库单复印件9份;
14、退回、收回品登记台账复印件1份;
15、退货单复印件3份;
16、询问笔录1份;
17、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18、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19、现场检查笔录1份;
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2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22、证据照片6张;
2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2023年3月10日,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农(兽药)告[2023]1号),并由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经理(受委托人)陈少华签收确认。当事人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在受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农(兽药)告[2023]1号)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质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
当事人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质兽药的行为,扰乱了我市兽药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兽药管理条》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合肥新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劣质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批号为20220501的氯前列醇钠注射液回收处理品4.4万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0元,并处生产劣质兽药货值人民币16800.00元的2倍罚款人民币33600.00元,合计人民币41600.00元。?????????????????????????????????????????????????????????????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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