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兽药使用管理,保证动物产品安全,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农业部关于发布〈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目前,该公告已经发布。
《公告》指出,为规范乡村兽医用药活动,农业部组织制定了《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征求意见稿)(见附文),将自3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将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同时施行。
《管理办法》农业部已于2013年9月11日发布。据记者了解,《管理办法》要求,“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的发布和实施,无疑是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乡村兽医未来在实际工作中的行动指南。
此次《公告》强调了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所列药品。兽药经营者向乡村兽医销售《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所列药品的,应当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并载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乡村兽医的姓名及登记证号,以资核查。
对此,农业部办公厅专门发布了关于征求《〈乡村兽医用药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4年2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农业部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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