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动态 → 文章内容

农业部关于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5/8/5 8:53:01 关注:436 评论: 我要投稿

农业部关于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的通知

农质发[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
    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要求,各地积极开展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在严格考评、征询意见和公开公示的基础上,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现认定房山区等103个县、威海市等4个市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创建试点单位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努力探索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模式,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让群众满意。要把已有的创建成果巩固好、发展好,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树立样板,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的扶持力度,推动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要加强创建试点单位典型经验做法的总结推广,推动整体提升,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要求,进一步加强创建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开展定期考核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创建工作,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

    附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名单


                               农  业  部

                               2015年7月31日

附件: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名单
省(区、市)
质量安全县(市、区)
北京市
房山区、平谷区
天津市
静海县、武清区
河北省
滦平县、玉田县、曹妃甸区、围场县
山西省
新绛县、太谷县、怀仁县
内蒙古自治区
喀喇沁旗、阿荣旗、扎赉特旗
辽宁省
法库县、大洼县、朝阳县、东港市
吉林省
敦化市、榆树市、公主岭市
黑龙江省
阿城区、宁安市、龙江县
上海市
浦东新区、金山区
江苏省
张家港市、建湖县、姜堰区、海门市
浙江省
余杭区、衢江区、嘉善县、德清县
安徽省
太湖县、宣州区、金寨县、和县、长丰县
福建省
尤溪县、云霄县、福清市、福鼎市
江西省
永修县、新干县、新建县
山东省
商河县、广饶县、寿光市、沂南县、成武县
河南省
内黄县、新野县、汝州市、修武县
湖北省
江夏区、五峰县、云梦县、潜江市、松滋市
湖南省
东安县、常宁市、君山区、浏阳市
广东省
高明区、翁源县、梅县区、陆丰市
广西自治区
富川县、武鸣区、平乐县
海南省
琼海市、澄迈县
重庆市
荣昌县、潼南县、垫江县
四川省
安县、苍溪县、西充县、邻水县
贵州省
遵义县、印江县、罗甸县
云南省
凤庆县、元谋县、砚山县
西藏自治区
白朗县
陕西省
阎良区、洛川县、富县
甘肃省
永昌县、靖远县
青海省
湟中县、互助县
宁夏自治区
永宁县、利通区
新疆自治区
昌吉市、伊宁县、疏附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师十团
大连市
瓦房店市
青岛市
胶州市
宁波市
奉化市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试点单位名单
省(区、市)
质量安全市
山东省
威海市
广东省
云浮市
四川省
成都市
陕西省
商洛市
 
文章来源:农业部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一季度白羽肉鸡产品进口量创近五年新低 国产爪类价格环比涨幅近10%2024/5/3 22:06:48
老外在豫当“劳模”①丨退而不休的美国猪兽医专家2024/5/3 22:03:32
鸡爪比牛肉贵,曾经的国民顶流零食吃不起了?2024/5/3 22:02:53
宁夏晓鸣 科技创新成为中国蛋鸡第一股2024/5/3 22:00:24
年交易额可实现30亿!会泽县肉牛交易市场真的“牛”2024/5/3 21:59:41
延边州加快发展壮大肉牛产业2024/5/3 21:59:17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