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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检查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3/16 14:44:06 关注:347 评论: 我要投稿

  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接受哪些监督检查?
  3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了第23号令《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5章36条,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最严重的可能被叫停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
  《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和市、县级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办法》还规定,市、县级食药监部门可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可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销售环节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特殊食品销售等情况,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等情况。
  《办法》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省级食药监部门可以进行细化、补充;市、县级按照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日常检查结果对外公开
  《办法》规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药监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市、县级食药监部门在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辽沈晚报     文章作者:杨晴雨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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