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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蒋小松代表“关于在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中确保国家畜禽种业安全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10/10 20:11:46 关注:761 评论: 我要投稿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78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9〕477号

蒋小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中确保国家畜禽种业安全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切实解决禁养区内“国家级两场一基地”拆除搬迁问题《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国家级两场一基地”如符合以上情形,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补偿。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国家级两场一基地”搬迁所需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8号)要求,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以及养殖用地落实工作的指导,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关于允许非禁养区内“国家级两场一基地”改造升级问题国家支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畜禽核心育种场和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建设,通过实施种业提升工程等项目予以支持。非禁养区内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政府应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养殖场发展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对畜禽种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配合自然资源部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促进畜禽种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关于科学规范划定禁养区问题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加强对地方依法划定禁养区的指导,及时纠正盲目扩大和随意划定禁养区的行为,切实维护养殖场户的切身利益。
  感谢您对畜牧兽医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010—59191351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30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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