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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3/5 12:01:57 关注:427 评论: 我要投稿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日前印发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本文就此次颁布的方案,从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及确认、疫情的分级、疫情响应要求、疫情期间生猪产品的调运、疫情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解读答疑。
  01
  非洲猪瘟疫情如何进行疫情报告及确认?
  解读: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 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
  02
  非洲猪瘟疫情如何分级?
  解读: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是指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重大(Ⅱ级)疫情是指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较大(Ⅲ级)疫情是指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一般(Ⅳ级)疫情是指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03
  非洲猪瘟疫情预警信息如何发布?
  解读: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Ⅳ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04
  非洲猪瘟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响应有哪些要求?
  解读: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05
  非洲猪瘟重大(Ⅱ级)疫情响应有哪些要求?
  解读: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06
  非洲猪瘟较大(Ⅲ级)疫情响应有哪些要求?
  解读: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07
  非洲猪瘟一般(Ⅳ级)疫情响应有哪些要求?
  解读:发生疫情省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08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对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有哪些要求?
  解读: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09
  非洲猪瘟可疑和疑似疫情如何进行应急处置?
  解读: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输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10
  非洲猪瘟确诊疫情如何进行应急处置?
  解读: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依法及时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1
  非洲猪瘟疫情确诊后,如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解读: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发病猪舍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对其它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仓库)为疫点。
  疫区,一般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12
  发生疫情后,疫点内应采取哪些措施?
  解读: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灭鼠、灭蝇、灭蚊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点的,停止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
  13
  发生疫情后,疫区内应采取哪些措施?
  解读: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未采取扑杀措施的养殖场(户)和相关猪舍,要严格隔离观察、强化应急监测、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开展抽样检测,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14
  对疫点、疫区扑杀的生猪无害化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解读: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15
  发生疫情后,受威胁区应采取哪些措施?
  解读: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疫情发生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且病毒核酸阴性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16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哪些措施?
  解读: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7
  对野猪和虫媒应采取哪些控制措施?
  解读:养殖场(户)要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各地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18
  如何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解读: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两方面,一是发病情况调查,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易感动物养殖情况,野猪分布状况、疫点周边地理情况;根据诊断规范,在疫区和受威胁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动物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二是追踪和追溯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19
  如何开展应急监测?
  解读:疫点所在县、市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中欧班列沿线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20
  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应达到哪些要求?
  解读: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死亡猪和应扑杀生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21天后未出现新发疫情,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经过5个月空栏且环境抽样检测为阴性后,或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哨兵猪病原学检测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表现的,方可补栏。
  21
  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应达到哪些要求?
  解读:对屠宰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 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15天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经检测为阴性且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 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22
  非洲猪瘟扑杀补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读: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23
  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的要求有哪些?
  解读: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24
  对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是什么?
  解读: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工作中,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协调顺畅、配合紧密、措施有力的单位,以及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25
  对非洲猪瘟疫情处置不到位的,有关责任追究内容包括哪些?
  解读: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6
  野猪发生疫情,应如何处置?
  解读:家养野猪发生疫情的,按家猪疫情处置;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实施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和家养野猪扩散。
  27
  在常规监测发现养殖场阳性样品的,应如何处置?
  解读:常规监测发现养殖场样品阳性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猪群过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或血清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或血清学阳性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并采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复核;对其余猪群持续隔离观察21天,对无异常情况且检测阴性的猪,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对检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8
  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应如何处置?
  解读: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文章来源:吉林畜牧兽医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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