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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来自境外疫区冻品的定罪处罚标准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7/14 16:19:44 关注:512 评论: 我要投稿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案号:
  (2019)粤17刑初23号
  案情简介
  朱某1受“阿二”雇请开船到外伶仃岛附近海域装运冻品回广东阳江,一个航次报酬为12000元。2019年6月16日,朱某1纠集朱某2、符某当船员到外伶仃岛附近海域装冻品,并说明有点违法,朱某2、符某表示同意。2019年6月17日凌晨朱某1任船长,驾驶悬挂“XXXX”铁壳船与朱某2、符某三人在广西北海空船出发,6月18日下午5时该船到香港南丫水域抛锚。晚上约8时,有二人开一条小木船过来上到“XXXX”船,驾驶该船去装冻品,朱某1、朱某2、符某三人则上到小木船等候。直到6月19日凌晨4时二人将“XXXX”船开到小木船原停留地点,并将装好冻品的该船交回给朱某1、朱某2、符某三人。朱某1、朱某2、符某于6月19日凌晨4时半,驾驶该船开往阳江方向。6月19日晚11时三人驾驶该船开回到阳江闸坡对开海面抛锚。2019年6月22日15时左右,朱某1、朱某2、符某在该海面上被某海警局抓获,并扣押“XXXX”船及冻品一批。
  经入库清点,该批冻品共9598箱167527.7千克,包括巴西产解冻去骨牛肉牛展、鸡全翼、牛舌,荷兰产牛尾,美国产鸡脚、凤爪,墨西哥产牛肉等。经某海关鉴定,该批冻品中的165007.7千克来自疯牛病疫区、禽流感疫区,属于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2520千克冻牛肉(墨西哥产)不符合我国进口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2248.05元。
  法院判决
  一、朱某1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朱某2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符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问题聚焦
  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如何定罪处罚?
  法律评析
  公诉机关认为:
  朱某1、朱某2、符某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的监管,从香港偷运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品进境,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朱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朱某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符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朱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走私货物的数量没有异议,但应从公诉机关指控来自疫区的数据中扣减62946千克,且朱某1受雇他人从事走私活动,仅仅是获取劳动报酬,朱某1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朱某2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
  朱某2系初犯、从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朱某2已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再犯可能性低,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符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
  符某系从犯,符某从归案后至庭审一直认罪态度很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并签订了认罪认罚书,请求法院对符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是受他人雇请实施走私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三被告人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都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应从宽处罚。
  本文认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案即系一起因冻品走私引起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类犯罪,需说明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在进口环节对某些肉类征收较高的关税和增值税(以归入税号0201300090的其他鲜或冷藏的去骨牛肉为例,其进口普通关税税率高达70%,进口最惠国关税税率达到了12%,增值税税率为9%),且我国针对食品进口实行许可制度、检疫制度等导致冻品进口门槛较高,不法分子受暴利的驱使和自身的贪婪铤而走险走上了走私冻品犯罪的道路。走私冻品产品若来自疫区,因缺乏检验,可能引起禽流感或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的传播,对国内相关产业带来危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禁止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达到一定数量,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了“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朱某1、朱某2、符某从香港偷运到广东阳江的冻品中有165007.7千克来自疯牛病疫区、禽流感疫区,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另2520千克冻牛肉(墨西哥产)不符合我国进口相关规定。因此,朱某1、朱某2、符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走私的物品数量大,属情节严重。
  第二,《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幅度作了规定,结合《走私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走私的涉案冻品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另外2520千克冻牛肉(墨西哥产)不符合我国进口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2248.05元,同时又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法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中朱某1、朱某2、符某三人均是受他人雇请偷运冻品,赚取报酬,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三人可减轻处罚;在具体实施的犯罪过程中,朱某1是三人之中的纠集者,负责驾驶走私船只,联系走私事宜,所起作用最大;朱某2所起作用次之;符某所起作用最小。朱某1、朱某2、符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都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对三人应从宽处罚。
  综上,综合考虑朱某1、朱某2、符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文章来源:网易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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