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巧家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全县生猪调运屠宰监管的公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8/3 15:33:23 关注:268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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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全县生猪调运屠宰监管的公告
巧家县境内各养殖企业、生猪经营关联个人及相关单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牲畜交易市场、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生猪经营管理秩序,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和2021年6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全县生猪经营调运、屠宰等相关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禁止一切无合法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进入巧家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巧家齐昌畜禽屠宰有限公司)进行屠宰。如有违反,对承运人、屠宰户、屠宰场及相关业主一律按新处罚标准予以坚决打击和处罚;请广大生猪经营户在采购时向所在地乡镇或辖区动物报检点申办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县内各乡镇的各临时屠宰场(点)暂时按照县政府现行管理措施进行规范,各乡镇官方兽医仍需按照相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同步检疫出证,待省市政策明确后再进行逐步调整消化或退出生猪屠宰检疫监管;对无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来历不明的生猪一律禁止屠宰,如有违反,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并从重处罚。未经备案登记并安装GPS定位系统的各运输户禁止承运无合法有效检疫检验证明和消毒证明等手续的牲畜及其产品,如有违反,一律从重查处。
二、除湖北、重庆、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六省(简称西南区)以外的生猪一律禁止调运进入巧家县境内,经备案审批的必须走指定道口签章放行。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资质用于生猪调运,应与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签订生猪调运授权协议后方可运输,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应做好生猪调运记录。
三、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巧家齐昌畜禽屠宰有限公司必须积极履行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抓好内部管理。严格建立生猪入厂(场)查验登记制度,核验登记进场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牲畜耳标号、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屠宰企业及个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强化落实非洲猪瘟血清检测(抽检)企业自检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强化生猪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消毒管理、排污处理监测、生产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监管。
五、各农贸市场、超市猪肉交易摊点禁止一切无有效检疫合格证的生猪及其产品销售,如有违反的一律予以坚决查处、从重打击;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提请广大市民拒绝购买、消费、食用未经检疫、来历不清的猪肉产品。
六、全县各公路交通动物查验卡点要加强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打击和处罚,涉及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
巧家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0870—3025125;
巧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0870—3025122。
特此公告
巧家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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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巧家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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