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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蛋药残超标案的有关思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3/19 7:51:52 关注:684 评论: 我要投稿

  摘要:禽蛋兽药残留超标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本文梳理了禽蛋兽药超标相关案件查办的方法步骤,通过数据建模和量化分析指导的方式,推演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预判禽蛋药残消除时,指出了调查取证的重点,梳理分析了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可能涉及的罚则事项,较为完整地呈现了办理禽蛋药残超标案的思考过程和执法要点,并对监督抽检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关思考,以期为执法人员迅速打开案件缺口,理顺案情经过,做好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近年来,禽蛋中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屡有发生。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拿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或一罚了之,或无从下手,特别是自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许多岗位经历了人员调整或轮换,导致部分一线执法人员专业技能不足,亟需专业的执法辅导。本文就如何运用禽蛋药残检测数据报告,有针对性地指导执法办案等有关内容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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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抽检
  根据农业农村部指导意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能已交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而行业监管和监督抽检工作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发起部门的层级不同,监督抽检通常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层次,但抽检过程缺少统一的规范标准,造成许多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瑕疵。
  监督抽检的常见问题
  主管部门在样品采集阶段,通常不主动记录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抽检方案的执法过程,所抽检样品也存在“替样”问题。如:将种鸡蛋当成商品蛋采集,或在一个栋舍内采集多批次样品等;在样品封装过程中,也常出现未在现场混样分装、未经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样品状态、未按规范冷链标准保存样品等问题。在检测结果告知阶段,经常出现样品检测期限过长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抽检任务、未使用EMS等规范渠道送达法律文书、未记录行政相对人签收状态等问题。在移送药残超标违法线索时,有的仅转办上级文件通报,有的仅转交检测报告,使得执法人员很难对前期监督抽检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如果盲目办案极易引起行政败诉。
  监督抽检的审查
  农业领域的监督抽检属于广义的行政执法活动,一旦程序违法或效力瑕疵极有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结果不成立。在执法实践中,建议采用“抽检计划+抽样单+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告知回函”四同步的模式进行移交。执法人员应当至少从7方面进行审查:①抽检样品是否在监督抽检计划内;②检验项目是否在抽检计划中列出;③抽样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④当事人是否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⑤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关检验资质;⑥检测报告是否已经送达当事人;⑦检测报告是否已经超过结果异议期,或复检是否仍判定不合格。凡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补充材料,以避免陷入程序违法的被动。
  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受理和立案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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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报告的解读和分析
  通过阅读检测报告,推演出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境,还原案件情节,这需要丰富的执法经验和较强的专业知识。
  建立药残数据模型
  禽蛋药残超标案件多发于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环丙沙星等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此类药物具有抗菌谱广、组织渗透性好、分布性好等特点,常被用于家禽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据大量临床实验数据表明,兽药残留的代谢趋势多为曲线回归方程,即在最后一次给药后达到峰值浓度,随着休药期的推移药残浓度呈对数下降趋势,最终在兽药典给出的休药期附近趋近于零。据吴波、谢恺舟等研究成果,恩诺沙星在体内的峰值约为3 000 μg/kg,在停药20 d趋近于0;氟苯尼考的峰值为2 979 μg/kg,停药11 d趋近于0;环丙沙星的峰值为431 μg/kg,停药10 d趋近于0。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公布各类兽药产品的峰值吸收浓度,但有关文献资料和试验数据均可提供参考,执法人员也可以通过简单的数据整理得出近似准确的药残代谢曲线。
  推测抽检时涉案动物用药状态
  得出兽药残留数据模型曲线后,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药残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值寻找对应坐标,大致推导出抽检时涉案动物的用药状态。如某检测报告显示样品中恩诺沙星的检测值为2 000 μg/kg,此时检测数值接近峰值,则可以推定抽检时涉案动物处于患病或用药状态;若检测值为50 μg/kg左右,此时检测数值较低,可推定处于休药期的中期;若检测值为10 μg/kg左右,检测数值很低,可推定处于休药期的尾期或预防性用药;若检测值为2 μg/kg左右,检测数值极低,可推定处于休药期的末期,或是由其他因素污染所造成。
  合理预判违法行为终点
  肉类药残超标通常属于“点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涉案动物已经死亡。但禽蛋药残超标通常属于“线性”违法行为,涉案动物会不断地产出新的禽蛋。监督抽检往往能够确定某个时间点的违法行为,但不能确定药残超标产品何时安全。根据药残代谢数据模型,结合监督抽检的检测数据,执法人员可以合理预估出药残清零的时间点,并以此进行二次采样,最终确定药残超标动物产品的生产期间,有针对性地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避免行政资源和当事人利益的过度浪费。
  以禽蛋中检测出恩诺沙星含量为50 μg/kg为例。根据数据模型,50 μg/kg左右接近休药中期水平,监督抽检当天已停药11 d左右,到检测为约需10 d。据此提示执法人员从监督检测抽检前11 d到抽检后10 d所生产的禽蛋均为风险产品,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此条线索调查落实,尽快确定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区间。
  复盘违法用药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初步推导出违规使用兽药的时间区间后,执法人员可以根据相应病死畜禽的淘汰记录、兽医诊疗记录、饲料或其他兽药产品使用记录等共同核实违法行为。若监督抽检确认了存在兽药残留,但二次抽检时未发现兽药残留,则提示使用兽药不当或兽药残留的风险较高,结合查阅养殖档案发现使用过土霉素、泰秒菌素、电解多维等产品时,则提示畜禽因患病而导致违规用药的可能性极大。若监督抽检和二次抽检中药残水平基本一致,且成分含量均处于中等水平,则提示使用的饲料产品中可能存在隐性添加,或日常料槽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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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适用
  农业农村部门作为禽蛋生产环节的监管部门,其抽检的禽蛋均在养殖环节抽取,向上追溯尚不能确定药残来源,向下追溯暂未核定销售金额,仅凭单一的检测报告难以直接定罪量罚。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法方向,逐一理清违法行为。
  使用禁、限用兽药的违法行为
  若在养殖环节中检出兽药残留,则当事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之规定,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若考虑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禽蛋的行为,当事人涉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以及《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之规定。参照新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兽药管理条例》设定的处罚额度高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因此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
  违规使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若考虑未经执业兽医指导,擅自超剂量、高频次、长时间使用兽药,则当事人涉嫌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使用不合格饲料的行为
  若饲料污染导致残留超标,则应当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进行处置,依法停止使用,启动召回机制。
  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用假劣兽药、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主体均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个人不涉及处罚事项。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中的生产者必然包括“个人”,因此对于“个人”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此条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主动溯源
  禽蛋兽药残留超标的根本原因是违规使用兽药,其来源可能是直接添加、使用了假劣兽药,或使用了含有隐性成分的饲料,等等。执法人员需要对饲料、兽药、饲槽等怀疑对象抽样送检,确定违禁物质的来源,从而彻底清除残留隐患,也避免了后续违法问题的再次发生。
  主动召回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健康安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销售的农产品出现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由此可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即是生产和销售者的主体责任,也是执法部门必须监督管理的必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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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思考
  禽蛋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即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是抗生素滥用等公共卫生健康问题,各级各部门都高度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仅对单一的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就事论事”,既不积极向源头追溯,也不主动向下游召回,使得这一问题始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建议一是提升前段监督抽检活动的规范化程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加强执法研判,对于同一当事人违反多个法律条款,并由同一个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单,应当择重处罚;三是加强部门间协作,积极向上游、下游环节发出协查通报,全领域整治禽蛋药残超标违法行为;四是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将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统一纳入黑名单,并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布。
文章作者:周子涵 中国动物检疫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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